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深入彻底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整改,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区域、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城市燃气、食品药品加工、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突出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消防、化工、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学校、医院、养老院、宾馆饭店、歌舞厅、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商场、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市、区(市)两级政府分别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组织开展全面大检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也要成立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全面检查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区、市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开展大检查时,要采取领导一线督查、专家现场诊断、明查暗查结合、实施闭环执法、媒体跟踪曝光等方式,确保安全大检查成效。

四、检查内容及分工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非煤矿山: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监管局

3.烟花爆竹:打击治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违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

4.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以及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等各部门、各单位

5.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重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6.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

7.海上和渔业安全:治理“三无”渔船、渡口渡船非法经营、运输船舶违章航行、营运船舶超客超载、非船舶违法载人、非法砂石运输船和前海一线旅游市场“小、散、乱”等情况,落实渔船“逢七不开”措施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委、青岛海事局

8.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监管局

9.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

10.城市燃气: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治理情况,打击违规安装燃气设施、使用燃气、违规供气、违规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

11.冶金:治理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违法违规作业情况和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安全监管局

12.旅游:开展旅游景点、旅游包车和大型娱乐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市质检局、市交通运输委

13.特种设备:开展电梯、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检验检测的情况。

责任部门:市质检局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五)开展汛期除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五、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25日前)。市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级政府要成立由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级、应急定制、配置定量、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格的九定制度要求,层层签订大检查责任状,实现安全检查责任全覆盖,确保各级政府、村居、企业和各级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进一步疏通监管渠道,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处室,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月25日前一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25日至9月15日)。

1.开展隐患排查。

一是开展企业自查。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指导标准》,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确定更加全面精准细化的隐患排查标准,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要求录入网格化监管系统。

二是开展属地排查。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按照网格化监管职责分工对所辖所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具体深入到每个企业、每个环节、每个部位,不走过场;对照青岛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指导标准》,充分发挥安全专家的作用,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登记造册,划分隐患等级,明确整治重点、责任人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毕。要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周报制度,将每周检查情况列表统计,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附后),上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将检查的每一家单位录入网格化监管系统。

三是开展行业排查。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对照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对最容易出危险、最容易发生事故、感觉最不放心的关键区域、场所、部位的排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网格化监管系统。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每周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2.加强隐患整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要运用网格化监管手段,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定级,层层签订隐患整治责任状,将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人。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抓整改、D级抓督办”的要求,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管,对存在一般隐患的A级、B级单位,要采取约谈隐患单位负责人等方式,责令其抓紧整改;对存在较大隐患的C级单位,要列入重点整治范围,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D级单位,要实施挂牌督办、全程跟踪监控、一盯到底,或采取依法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隐患整改完毕需复产的,必须经过验收。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及时检查督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督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成督导组,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调阅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与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督查,定期进行通报。检查督查情况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安委会。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行业领域,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验收,精准掌控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基层风险安全管理,增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的能力。市政府安委会将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因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不力,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彻底治理的,或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本次大检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忠实履行职责,周密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指导,认真落实好大检查的每一个步骤,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同志要“一岗双责”,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进工作落实;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力等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切实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安全诉求咨询服务网络,实施公开风险隐患辨识标准等“五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问安青岛——12350”隐患举报查处机制作用,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积极举报;要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和整改销号,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逐步实现安全检查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自7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将大检查的有关情况报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府要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5913560,金宏网收件人:青岛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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