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宜居需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环境质量是衡量群众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优良的环境质量是我市最重要的发展优势之一。近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环境质量改善仍面临巨大压力。随着城市建设、港口物流、临港工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城市扬尘污染越来越突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城中村较多,部分区域雨污不分流,污水管网不完善,导致市区部分河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大格局,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保护并发展好我市“蓝天、碧海、金沙滩”的环境优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建市”发展战略,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明确责任、创新机制、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年均值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并逐年下降,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到2012年,所有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良好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95%以上。全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明显改善,2012年年底前消除达标边缘断面,“十二五”末消灭劣V类水体。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III类以上标准,乡镇及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城中村拆迁改造及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场地道路和裸露场地进行绿化硬化,拆迁作业要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堆存要做到全面覆盖。加强工程渣土堆场整治,除暂时堆存等待工程完工后回填的,不得在市区堆放、售卖工程渣土,现有渣土堆场限期清运出市区;暂时堆存等待回填的,一律用绿色密目防尘网(布)进行覆盖。加强露天货场扬尘整治,所有散装货物堆场全部苫盖,完善防尘网、防护林等抑尘措施,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切实加强港口区域粉尘污染治理,港区内短倒车辆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出港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加强运输扬尘整治,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严禁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加强道路冲洗保洁整治,在24小时内无有效降水的干燥天气时,对城市主次干道进行全路段洒水;对主次干道实行湿式吸扫,遗撒严重的路段及时清洗冲刷,破损道路及时养护维修。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认真实施《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环保检验排气超标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逐步更新淘汰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定期检验,实施环保标志管理,严禁排气超标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我市挂牌行驶。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三)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强化钢铁、电力、炼焦、石油炼制、玻璃制造等行业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到2012年,所有钢铁烧结机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所有燃煤发电企业全部完成脱硫再提高工程。到2013年,20吨/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炉外脱硫设施。积极稳妥地开展钢铁、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到2013年,所有现役钢铁烧结机、华能日照电厂4台机组、回转窑水泥生产线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燃煤发电企业及20吨/小时以上的工业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脱硝治理要求。
(四)扎实推进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建立完善污染减排预测预警长效机制,强化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三大减排措施,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再生水利用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水污染物减排工程,所有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大力削减污染物存量。严格执行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推行污水再提高工程,确保达标排放。强化管理减排措施,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减排工程发挥实效,设施设备运转良好率达到98%以上。
(五)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7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置。结合旧城改造,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进程。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工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推广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就近收集、处理、排放,变“污水处理”为“污水利用”,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彻底消除市区劣V类水体。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规范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积极开展应急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穿越水源地的道路、桥梁交通事故污染隐患防控措施。加大石材加工业整治力度。规划建设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地下水及农村生产生活依赖的池塘、水井等保护,防止受到新的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减轻农村面源污染。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处理模式,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农业种植业的污染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调整种植业结构,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八)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抓好水泥、钢铁、轻工、纺织等重点领域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实施低碳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开展清洁能源区建设,大力推广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的应用。调整优化集中供热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及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接管要求的企业自备燃煤锅炉全部予以取缔淘汰。
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日政发〔2010〕10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市环保、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区县开展工作。
(二)完善考核制度。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问责,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复查等工作,组织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激发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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