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日政办发〔2013〕4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日照市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依法对市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委托监管企业由委托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港航、审计等部门负责确认相关考核指标。

第四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统筹兼顾、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指标权重为70%,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为21%,利润总额权重为14%。因客观因素变化,对市管企业考核基本指标完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如政府直接或者追加投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出售主业资产、整体上市、重大会计政策变动、税率变化等,予以扣除或者给予视同。

(二)分类指标权重为20%,根据市管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及承担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考虑市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确定分类指标应当突出市管企业的主营业务和主要工作。

(三)综合指标,权重为10%,主要评价市管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及等级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管企业提出当年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一年度的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与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四)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市管企业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并在听取本企业监事会意见后,确定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九条市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革重组、发生重大事件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责任书。

第三章年度薪酬构成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管理。

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第十一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以市管企业上年度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规模为依据确定,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与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的0—2.5倍之间确定。年度基本薪酬划分标准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薪酬计算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根据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一)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1.5—2.5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二)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1—1.5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三)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0—1倍基本薪酬之间确定;

(四)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十四条市管企业当年基本指标完成值低于上一年实际完成值的,其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一年。

第十五条市管企业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将根据具体情节,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级别,扣减其绩效薪酬:

(一)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

(四)未能依法支付企业职工薪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其考核级别按D级确定:

(一)违反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者执行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的;

(六)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年度薪酬兑现

第十七条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计算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薪酬兑现工作。

第十八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1;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7—0.85。

具体分配系数由市管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未设立董事会的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配系数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

第十九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并按照上年度绩效薪酬40%的标准按月预发绩效薪酬。

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等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市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经批准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经审核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具体的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批、单列,据实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挤占、影响职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薪酬;其他领导成员经批准在参股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兼职薪酬由市管企业统一调配兑现,但不得超过市管企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在企业任职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其当年的年度薪酬。

第二十六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应当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内合理确定,当年年度薪酬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七条市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年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特别重大,有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市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贡献程度确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年度考核结束,清算兑现绩效薪酬的同时,按绩效薪酬40%的标准缴纳下年度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在收取本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同时清算返还上一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并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年度绩效薪酬数额低于预发数额的,从风险抵押金中扣回多发部分。

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再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九条市管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进行公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市管企业在接到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兑现文件后实施分配,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实施结果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建立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收入(代缴费用)的,责令收回,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的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以采取协议约定的形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制定市管企业分行业考核细则,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应当在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市管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管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工资指导线、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等情况,参照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对实施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考核年度起施行,有效期2个考核年度。2004年3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和经营层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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