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1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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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泰安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规范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由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后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量,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研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
配建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按商品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10%左右确定。
第五条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提出初步的配建方案。配建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套数、类型和面积等。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土地资产委员会汇报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事项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并汇报配建方案,由市土地资产委员会研究决定该地块的配建方案。
第七条普通商品住房经研究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等事项。土地招拍挂完成后,土地出让合同中一并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
第八条土地竞得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标准、面积、设施配套、交付时间等,违反约定未按时交付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约定暂停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或单元布局,且与所在地块上的商品住房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住房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第十一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该地块的普通商品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执行同一质量标准,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配建保障性住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直接登记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名下。
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等出售的,由购买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的暂不缴纳。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对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时足额实施配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规定暂停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项目的房产登记手续,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县、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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