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字〔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政办字〔2015〕3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工作规则

为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政府信访事项办理和复查复核质量,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鲁政办发〔2014〕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工作规则》(鲁信访〔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听证员的选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8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社情民意和信访听证会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二、听证员的选聘范围

(一)驻泰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泰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驻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者;

(四)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工作人员;

(五)驻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听证员的选聘程序

(一)推荐。对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泰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适合担任听证员的人选,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协助推荐函,有关单位依据本规则的选聘条件提出推荐名单。

(二)审查。根据推荐情况,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推荐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和个人职业操守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拟入选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人员名单。

(三)聘任。对符合条件的听证员人选,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报委员会批准后,发放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聘书。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建立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对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依据听证员履职表现及人员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微调。

四、听证员的职责

听证员对下列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参加市政府受理信访事项的听证会并担任听证员;

(二)对市政府受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和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听证员的劳务报酬

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举行信访听证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第二款“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的听证、研究论证和会审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核发”,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工作规则》关于“听证员的劳务报酬”的规定,参加市政府信访事项听证会或者会审会的听证员每半天的基本报酬最高不超过200元,高级技术职称的听证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结算程序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市信访局)另行制定。

六、听证员的培训和考核

市信访局应当对听证员进行法律知识及信访工作业务培训,并对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一)培训。听证员的培训应纳入市政府信访工作总体培训计划,听证员应当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及信访听证业务培训。

(二)考核。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听证员参加信访事项听证会和会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听证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

七、其他事项

县(市、区)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的建立和听证员的劳务报酬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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