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作以下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房首付款。为帮助低收入家庭尽快解决住房问题,并保证货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对购买已签定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将货币补贴用于购房首付款。购房人需持夫妇双方身份证、货币补贴许可证、预售款监管协议和经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三、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补差政策。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有私房的低收入家庭再购买住房,均按6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贴。

四、提高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提高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区为600元。

五、明确廉租住房家庭租赁关系。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得以父母或子女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潍政发〔2008〕32号、潍政办发〔2008〕48号文件执行的,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调整。

二ΟΟ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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