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2016-12-04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省环保厅《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环境约谈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措施。
二、根据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别确定约谈人。
(一)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
1.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
2.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未改善的;
3.违法土小企业泛滥且长期未解决的;
4.连续发生群体性越级环境信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6.被上级环保部门区域、流域限批的;
7.其它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局长约谈:
1.河流断面、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目标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连续通报2次的;
2.辖区空气质量连续3个月列全市后3位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出现恶化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辖区空气质量连续出现重污染以上天气的,辖区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的阶段改善目标的;
3.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4.危险废物未办理正规手续私自转移的,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混乱,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的;
5.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6.辖区内严重违法案件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7.其它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解决的。
三、市环保局提出约谈建议,经约谈人批准后,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四、约谈通知书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约谈通知书应当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参加人员等内容。约谈通知书经约谈人批准同意后,送达整改责任单位。
五、整改责任单位(被约谈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六、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辖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被约谈对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
(三)讨论整改工作方案;
(四)约谈人向被约谈对象提出整改目标要求和整改期限。
七、对约谈进行记录并存档。约谈记录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并经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于每月30日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约谈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于每月30日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适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九、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收到整改验收申请后,市环保局应及时进行整改验收,提出整改验收意见。整改验收意见经约谈人批准后由市环保局送达整改责任单位。
十、强化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环境保护氛围。
十一、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约谈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本制度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4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