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4〕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最高不得超过29660元,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根据其所享受的保障面积,分类确定如下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

(三)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3728元(含),不含上述(一)、(二)款的家庭,每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

(四)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23728元(不含)至29660元(含)的家庭,每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以上标准适用于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各自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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