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枣政发[2010]4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枣政发[2010]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
意见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落实国家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指导、实施,并具体负责提出各区(包括枣庄高新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意见。
滕州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的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三、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开发期限和建设进度要求;
(二)规划设计要求。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三)建设条件:
1.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要求,包括对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暖气设施以及教育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人防设施、邮政设施等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要求;
2.园林绿化及景观要求;
3.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要求;
4.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5.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要求;
6.根据项目实际,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必须认真研究土地公开出让文件,包括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竞得土地后,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小区配套、拆迁补偿安置和前期物业管理。
五、意见书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涉及相关税费的,应补缴税费。
六、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意见书,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园林绿化及景观要求的事项,在项目销(预)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意见书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时,对意见书中的住宅产业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批准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八、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书制度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意见书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