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10]105号
颁布日期:2010-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枣庄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保证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综合治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09]4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和定量指标(见附件)。

(一)基本内容:领导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方案、考核办法制定、农村环保资金设立、法律法规执行和群众满意率6项。

(二)定量指标: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畜禽水产养殖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5项。

三、考核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组织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采用千分制计分,总分为1000分,按照考核标准逐项评分。考核得分计入市政府对区(市)、枣庄高新区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农村环保项目),并通过下面公式计算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农村项目得分。得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得分÷1000分)×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农村项目分值。

考核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整治年度计划,具体整治措施,相关评比表彰证明、证书,各项目考核验收意见。

四、考核实施

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形成考核意见。

五、奖惩办法

对考核成绩前三名的区(市),由市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同时对其辖区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先进个人、优秀项目和示范工程予以表彰。对因整治措施不落实和监督管理不力,未能完成所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定量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各区(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对乡镇的具体考核办法。

附件:枣庄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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