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土资源分县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国土办,各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9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建发〔2011〕47号)要求,切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按照(淄建发〔2008〕101号)文件要求,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济青高速路以南、滨博高速路以东、昌国路以北、宝沣路-张东铁路以西区域范围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张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上述范围以外(不包括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市、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意见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宗地出让、划拨前,根据宗地所在位置和意见书制度的分级管理规定,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本宗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
三、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的函》后,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本宗土地的各分项建设条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各相关单位提出的建设条件进行汇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书》,纳入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具体流程见附件)。
四、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应在签订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15日内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同时,在进行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筑工程设计时,应落实《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五、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制度实行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逐步建立起部门联动、相互合作的工作机制,全面保障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办理流程图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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