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淄政发〔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拓展城镇化发展空间,全面落实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在扩大内需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结合城乡区域发展规划,以加快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从2009年起,用3年的时间完成11.57万户农村住房的改造建设,建设面积1182.23万平方米。具体分为城中村改造、城郊农村整村迁建和改造、农村危房安置改造和引导农村居民按规划分散改建住房四个部分。

(一)整治改造城中村。2009年至2011年,改造68个城中村,安置面积295.64万平方米,安置22207户。其中,2009年改造43个城中村,安置面积169.81万平方米,安置14671户;2010年改造13个城中村,安置面积85.62万平方米,安置4759户;2011年改造12个城中村,安置面积40.21万平方米,安置2777户。

(二)城郊农村整村迁建和改造。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对具备条件的城边村、乡镇驻地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实施新居建设工程。2009年至2011年,计划完成城郊农村整村迁建和改造3万余户,建筑面积约300余万平方米。

(三)安置改造农村危房。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23354户157.61万平方米的农村危房安置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计划完成安置改造7554户,修缮改造总面积51.07万平方米;2010年计划完成安置改造9516户,修缮改造总面积64.72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完成安置改造6284户,修缮改造总面积41.90万平方米。

(四)引导农村居民按规划加快改造和建设住房。在进一步完善镇村建设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严格按照镇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翻建或新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争取用3年的时间完成翻建或新建农村居民住房40139户,总建筑面积472.9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分类推进,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和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工程,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城郊农村整村迁建和危房改造,进一步完善镇村规划,引导农村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强化政策激励作用,推动农村居民的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二)市场运作。农村住房建设提倡以乡镇、园区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组织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三)惠及群众。在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要把政策、规划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群众需要,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集中供养率。

(四)积极稳妥。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从经济、财力状况较好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较强的地方入手,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期分批,有序推进。要妥善处理好农村住房建设中的拆迁、用地、补偿等涉及群众利益的敏感问题,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社会稳定。

(五)激励先进。坚持“谁干谁优先、谁干谁受益、多干多受益”的原则,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调动基层积极性。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项目优先安排在腾出建设用地较多的乡镇、村庄,资金投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倾斜,并优先安排市调剂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编制规划及年度计划

(一)编制建设规划。以区县为单位,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加快完善和编制四类规划。一是修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二是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三是城乡农村住房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四是城郊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和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规划以及城乡农村住房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在2009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区县、高新区根据本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有可操作性的2009年至2011年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2009年4月底以前,报市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计划,在2009年5月15日以前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五、政策支持

(一)资金扶持

1、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支持。

2、用好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3、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

4、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6、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

1、充分利用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村集体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对腾空土地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市统一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归项目所在地区县使用或由市调剂使用,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比照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4、加强宅基地管理。坚持一户一宅的政策,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制定。

5、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信贷支持

1、拓宽融资渠道,采取“统借统还、政府信用担保、分级使用、政府配套”的方式筹措启动资金。以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平台,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由该公司作为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统借统还主体,统一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和还款。

2、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可由政府协调商业银行,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3、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4、可提供无息贷款。整村迁建的农村居民按成本价购买回迁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为每户提供10万元以内的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利息由区县政府偿还。

(四)确权发证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腾退、调整和改建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市政府成立淄博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区县、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调度和检查,并负责抓好落实。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相关政策,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按期按质量完成任务。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市“两区一村”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抓好城中村改造和城郊农村整村迁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工作。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搞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状况的调查摸底、技术指导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规划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审查列入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项目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农村住房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办理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安置改造用地手续,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相关政策,抓好农村腾空和拆迁后的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服务,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各区县、高新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域经济条件制定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切实保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当事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的公示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大可能地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审核和使用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农村住房建设,无论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外,都要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认真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按照事权范围,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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