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淄博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发〔2014〕20号
颁布日期:201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淄博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5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6号)、《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2〕6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一)2014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分别为:张店区31259.7元、淄川区27950.4元、博山区26040.6元、周村区24453.9元、临淄区30133.8元、桓台县28499.4元、高青县20424.6元、沂源县25064.1元、高新区33122.7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4453.9元。

(二)2014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2014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分别为:张店区34733元、淄川区31056元、博山区28934元、周村区27171元、临淄区33482元、桓台县31666元、高青县22694元、沂源县27849元、高新区36803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7171元。

(二)2014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政府统一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的80%,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须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定向建设、分配的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可另行制定分配标准。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

2014年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现改为“住房租赁补贴”。2014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分别为:张店区24313.1元、淄川区21739.2元、博山区20253.8元、周村区19019.7元、临淄区23437.4元、桓台县22166.2元、高青县15885.8元、沂源县19494.3元、高新区25762.1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19019.7元。

(二)2014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2014年度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2014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70元、淄川区5.38元、博山区5.02元、周村区5.02元、临淄区7.20元、桓台县7.00元、高青县6.82元、沂源县5.26元、高新区7.54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5.02元。

请按照相关规定和上述标准,落实好住房保障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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