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二〔2013〕37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9日
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以下项目:
(一)规划编制项目。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二)资源保护项目。
1、风景名胜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等项目。
2、风景名胜区内古迹维修、安全设施的修建;道路、路灯、市政基础设施、标识标牌、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项目。
(三)申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奖励性补助项目。
三、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三)按照分年度安排、相对集中使用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下达补助资金。
四、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项目。
1、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报《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项目申请表》;
3、规划编制费用情况;
4、评审通过的规划成果。
(二)关于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
1、关于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报《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项目申请表》;
3、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工程概况、投资及效益等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奖励性补助项目。
1、关于申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奖励性补助项目申请文件;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报《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补助资金申请表》;
3、国务院审定公布的文件。
五、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专项补助资金分为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市、县财政对项目有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可优先考虑。
风景名胜区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所需的资金由省和所在市、县财政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共同承担,其中省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标准为:
规划编制项目,按照规划编制费用的40%给予补助。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标识标牌、环卫设施、安全防护及专项治理费用项目,按照预算费用的30%给予补助。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给于奖励性补助。
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风景名胜区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并与市、县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综合使用。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实施管理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八、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每年3月20日前,将上述要求的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1: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项目申请表(略)
附表2: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项目申请表(略)
附表3: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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