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建设厅文号:晋建村字[2009]234号
颁布日期:2009-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晋建村字[2009]23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是2009年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解困中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意识。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解困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分管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安全小组,专门负责对解困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二、严格建设程序。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解困工程提供咨询服务。对单独施工的散户,应无偿提供施工方案或改造方案。对集中连片的群体改造和新建工程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配套设计图纸,各乡(镇)、村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解困房建设。同时,要严把建材质量关和资金预算关。

三、做好场地勘察。各市、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大选址工作的督察力度,严禁在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山洪等隐患区域选址。对于地质状况较复杂的场地,应先经专人勘察,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后方可建设。

四、加强施工管理。施工中,要注意基础配筋、构造柱、屋面圈梁、墙体砌筑搭接等节点做法,严禁偷工减料、不设置构造柱与圈梁。

(一)如采用预制板屋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结构处理。悬挑梁、板及封口梁均应为现浇混凝土。

(二)如采用砖木结构,要注意木屋架的防蛀、防潮、防腐处理,如需使用旧屋架,必须进行质量鉴定。

五、落实安全责任制。农村住房解困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管理,对于因违规操作、监管不力导致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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