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550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水平,有效保障信息系统交付后的运行维护,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信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4号),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3日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

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水平,有效保障信息系统交付后的运行维护,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信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4号),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范围指信息系统交付后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运行环境等的维护。

第三条山西省内凡未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评定条件的系统集成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运行维护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五条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能力评估的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运维能力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本市运维能力评估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承担运行维护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第六条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要求: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运维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拥有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3、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能力和专业人员队伍;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适应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且在已实施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经营业绩

近两年的运维收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或不低于60万元且运维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三)管理水平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2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四)技术和人才实力

1、从事运维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执业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省经信委资质办对经市级经信委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后交由省信产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能力等级评估意见,经省经信委资质办审核确认后,颁发《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证书》,证书由省经信委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提出申请。

第十条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信产协会提交经企业所在市经信委初审后的以下材料:

1、《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

2、《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6、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二年)。

(二)省信产协会根据经企业所在市经信委初审后的有关资料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报省经信委资质办。

(三)省经信委资质办对省信产协会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后,换发或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检查中,获证企业应提交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取消《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证书》处理:

1、被取消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

2、承接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获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交变更申情,省经信委资质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其系统集成能力等级。

第十三条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的评估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省经信委资质办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和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获证企业遗失《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证书》,应当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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