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425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18日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

能力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等的咨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山西省内凡尚未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项目。

第五条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山西省信息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信产协会)承担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第六条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分甲、乙两级。

第七条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系统集成的能力和专业人员队伍;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二)各等级能力要求:

甲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1年以上;

2、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3、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及其以下)的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4、企业近2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收入(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1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10万元;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55%;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至少1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乙级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5、企业具有相应的客户服务体系。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系统集成企业评估申请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执业证明。

第九条省经信委资质办对经市级经信委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后交由省信产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能力等级评估意见,经省经信委资质办确认后,颁发相应能力等级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证书》(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由省经信委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甲级有效期为二年,乙级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信产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换证申请表;

2、《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正本、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5、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甲级企业提供近二年;乙级企业提供近一年)。

(二)省信产协会根据经企业所在市经信委初审后的有关资料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报省经信委资质办。

(三)省经信委资质办根据省信产协会出具的评审意见,换发或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中,获证企业应提交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一)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处理:

1、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和项目经理人数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

2、系统集成项目总值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甲级低于150万元);

3、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被甲方投诉且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系统集成项目实施中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取消《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处理:

1、无法正常经营的;

2、企业主营收入中系统集成收入占有比例低于30%的;

3、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凡申请能力等级升级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企业,应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获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交变更申情,省经信委资质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其系统集成能力等级。

第十五条系统集成企业的评估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省经信委资质办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和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遗失《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应当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