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13〕92号
颁布日期:201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3年7月份以来,全省出现了大范围强降雨天气,大量城乡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损坏,直接影响到受灾群众的住房安全。为切实做好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受灾群众住房改造是应急救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2013年以来强降雨灾害造成的倒损住房为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加快实施,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受灾群众住房改造,确保受灾群众有房住,达到安全过冬、温暖过冬的目标。

二、改造范围

2013年7月份以来,在强降雨及其引发的自然灾害中受到损坏,经排查确定为危房的城市和农村住房。一是住房倒塌,无法继续使用。二是住房严重受损,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整体出现险情。三是住房一般受损,局部出现险情,经加固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

三、改造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自建相结合,坚持受灾群众住房改造与应急救灾、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丧失基本住房且经济条件困难的受灾群众优先救助。

四、救助政策

各级政府按受灾群众住房受损情况分类进行救助。

对住房倒塌的受灾农户,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等政策,列入2013年计划的,按相应政策优先给予补助;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未列入2013年计划的,纳入2014年计划,今年先行启动实施,提前下达补助资金;不符合上述政策的,省政府每户补助1万元。对严重受损和一般受损的受灾农户,分别由市、县政府根据灾情实际安排补助资金。各类补助不应重复使用。

对城市受灾户,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安置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按照受灾程度优先给予安置或补贴。

五、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迅速安排。

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要尽快成立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和改造计划,实行领导干部包乡(镇、街办)、包村(社区)制,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立即开展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安置。

(二)强化督查,确保质量。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易地重建和原址改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受灾群众住房改造。有地质安全隐患、不宜原址建设的,要结合扶贫搬迁等政策,实施易地建设,科学规划,统一设计,切实提高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省人民政府要对各市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在全省通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受灾群众住房改造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各地好的做法,引导广大群众、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受灾群众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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