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13〕78号
颁布日期:2013-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提高农村住房抗震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3年是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启动年,先期在大同、朔州、忻州3市开展1万户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通过新建、加固等方式,指导农户建设安全、舒适、节能、美观的住宅,整体提高农房抗震水平,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整村推进。编制村庄详细规划,突出地方特色,塑造乡村风貌。选择村委班子强、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整村成片推进,示范带动。

——以民为本,群众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建房主体作用,新建或加固住房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不搞强迫命令,不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依法合规,公平正义。补助对象认定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工程建设手续要严格依法办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整合资金,集中投入。发挥县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整合相关部门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应用,效果集中显现。

二、实施对象和建设方式

(一)实施对象。

1.改建村庄。指试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庄:

(1)70%以上农房不符合抗震要求;

(2)60%以上住房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农户自愿申请参加;

(3)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的乡镇驻地村、中心村优先安排实施。

2.改建农户。指改建村庄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

(1)现有住房不符合抗震要求;

(2)自愿申请参加。

新建住宅应是本村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自用住宅,商品房开发不予补助。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村庄,不在实施范围内。

(二)建设方式。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经济能力和改造意愿、房屋结构类型及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相关资金,整村成片推进,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节能水平的同时,与新农村建设、乡村清洁工程、古村镇保护相结合,注重乡村特色塑造,改变村庄整体面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实现既建新房,又见新村。

1.村庄建设。

(1)合村并点型。对镇区周边规模较小、区位相近、分布零散的村庄,按规划整村搬迁,通过宅基地置换、提供住房抗震节能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户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购置或建设符合抗震节能要求的住房。按照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要求,收回原有宅基地,原村址复垦,防止一户多宅现象发生。

(2)整村迁建型。对生存条件恶劣、有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煤矿沉陷区治理、压煤村搬迁等政策,实施整村搬迁,集中安置,新建符合抗震节能标准的住房。新村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3)旧村改造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中心村,结合乡村清洁工程,以补充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注重对原有村庄形态和住宅性能的充分利用,有机更新,合理确定新建或加固方式,对农村住房进行梳理式抗震节能改造。

(4)以企带动型。对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通过村企联建的方式,由企业、村集体共同组织建设符合抗震节能要求的住房,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形成集中居住区。

2.农房建设。

(1)集中新建。对村庄内连片的危旧房,或按规划实施整村搬迁的村庄,鼓励按照农村新社区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口集聚,土地集约。

(2)分散新建。充分尊重民意,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社区的同时,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没有加固价值的危旧房,按照抗震节能标准,就地就近新建。

(3)原址加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但仍有加固价值的房屋,根据农户经济状况和改建意愿,可采取增设圈梁、构造柱、预制楼板角钢拉结、墙体加固等抗震方式,以及屋面和墙体加设阻燃性聚苯板、平开中空玻璃窗等节能措施,加固后居住。

(4)置换加固。对住房没有加固价值,又无力新建的农户,可在本村置换解决,盘活空闲房。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抗震节能改造后,置换居住,原有旧房予以拆除,交还宅基地。

(三)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应按户籍人口确定,人均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加固住房主要对居住用房进行抗震节能改造,加固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内;置换住房可参照加固住房面积标准掌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依照农村危房改造标准进行建设。

2.抗震标准。新建农房须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要求,加固项目须满足《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要求。上述规范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按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规定执行。

3.节能标准。新建或加固农房须满足《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村〔2009〕115号)要求,重点对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对新建或加固符合抗震和节能要求住房的农户,各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3万元。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7:3分担,其他县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分担。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户经济状况、改建方式、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试点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改建村庄的规划设计费,改建完工后验收等工作经费由试点县承担。

(二)资金管理。

由试点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改建工程进度支付补助资金,并加强管理,确保改建工作质量及资金效益。

四、工作程序

为保证公平公正,各试点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地震部门审核,并建立农户鉴定信息档案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试点村庄。

(二)个人申请。在开展试点的村庄,由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住房抗震改建申请表,提供相关信息。

(三)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依据农户鉴定信息档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说明情况。

(四)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户信息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县级核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地震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农户信息进行复核。申请农户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编制规划。开展试点的村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注重地方特色,彰显乡村风貌。村庄详细规划要与当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七)制订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房屋结构、质量缺陷不同,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合理确定每村新建或加固方式。

(八)组织实施。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落实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工作,及时填报农村住房抗震改建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完成任务。

(九)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施工阶段的监理单位,村集体和本村农户也可参与工程监理。

(十)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抗震改建后的住房进行验收。

(十一)总结经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年度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开展情况,全面总结,形成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住房抗震改建工作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地震局配合负责落实。要建立“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源整合、资金聚焦”的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该项工作要列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对相关市、县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配齐管理人员,积极推进,确保工作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

省、市给予资金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工作,编制规划设计,制订实施方案,负责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指导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鼓励统一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三统一”要求,抓好工程建设。倡导通过建筑市场,公开招标选定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四)严格档案管理。

乡镇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建设中、建设完成后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过程中重要节点(如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影像资料的留存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作,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五)做好技术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农村住房抗震改建技术专家指导组,编制相关技术指导资料。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和抽查,做好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改建中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对具有民俗特色的建筑,要充分给予保护,改建中要进行保护性维修。

(六)整合资金政策。

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市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住房抗震改建;整合相关部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清洁等资金,利用好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政策,最大限度地整治农村居民点,建设农村新社区,对节约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支持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力度。健全信息报告、绩效考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主导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住房抗震改建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抗震节能意识,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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