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09〕158号
颁布日期:2009-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保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国家及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与辐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省际间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省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报政务信息;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管理及环境保护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等工作;组织全省环保行政表彰;归口管理环保业务表彰和社会表彰;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环保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开展环保政策研究;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负责执法队伍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与核定;负责各类评优创先活动的环保守法情况审核,组织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制定和考核。

(四)规划与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评估;负责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参与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参与组织环境保护政府采购(投招标)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核报批环保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定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权限内的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和区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承担核与辐射以外的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工作;提出区域、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污染防治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饮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末位淘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交易和环境统计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调度、监督、审核、考核工作,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生态省建设办公室)。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编制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并指导市、县两级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质量评估;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查处生态破坏事件。

(九)科技标准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消费;推动全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咨询相关工作。

(十)环境监测处。

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

(十三)环境督察处。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环保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承担行政效能,政务大厅,政务公开等工作。

(十四)对外合作处。

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管理我省涉外的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协调全省涉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及项目;协调省际间合作和交流事务;负责厅系统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保护(除核与辐射外)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二)水污染防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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