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39号)
晋建办综字[2012]3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经研究决定,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扩权强县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省委省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转型跨越步伐的重要举措,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施扩权强县,就是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使试点县(市)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更多自主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发展的层次和质量,为促进本地和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合规、能放尽放、重心下移、责权统一”的总要求,遵循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搞好服务、提升效率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部分管理权限。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批列入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范围,按照晋办发[2011]35号文件执行。具体是:清徐县、古交市,灵丘县、阳高县,山阴县、怀仁县,原平市、保德县,孝义市、柳林县,介休市、灵石县,盂县、平定县,襄垣县、长治县,高平市、阳城县,洪洞县、侯马市,河津市、永济市。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
1、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4、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检查由试点县(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许可
1、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2、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3、对审批权限下放至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招标手续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备案,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企业资质直接审批
原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许可,包括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属于市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的燃气供气许可证,在县域内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四)企业资质直接上报
原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或报部核准的企业资质许可,包括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事务所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其他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未列入以上条款的事项,仍按原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第四部分第(一)、(二)、(三)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1、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拟定本地区建设企业发展规划,严格准入清出机制,确保本地区建设类企业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
2、审批结果实行备案制度,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审批文件、备案登记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企业资质审批档案,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二)对第四部分第(四)条所指的管理权限下放至试点县(市)的事项,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监察厅行政审批实施电子监察的精神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10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2]18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初审上报工作。
1、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
2、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书面申请的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对企业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的一致性负责。
3、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退回企业网上和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经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达到报送要求的,初审部门网上点击企业申请上报我厅,并按如下要求上报书面材料:
(1)报送文件,包括报送函和汇总表,其中汇总表须采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导出的表格;
(2)申请书面材料1套,包括申请表2份,附件材料1套,要求申请表签章齐全、意见明确,附件材料齐全并在审核过原件的材料上加盖审核人签字的“原件审核章”,涉及征求专业厅局意见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厅局,增加1份申请表,1套附件材料;
(3)初审部门审查责任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依法有序、稳步推进。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服务,提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水平,确保各项扩权强县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上下沟通,协调配合,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积极调查研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扩权强县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明确职能职责,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方案的实施细则,对下放的事项,建立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尽快适应管理权限调整后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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