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2]28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考核的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2.《中央驻晋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考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驻晋、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以下简称“厅安委办”)。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要求、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建筑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

第五条考核分为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任务,制定《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中央驻晋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工作部署、责任体系、措施落实等。控制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指标等。

第六条考核采取企业自评与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内业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厅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驻晋、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驻晋、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第二年1月5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自查,并于1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书面报厅安委办。

第九条厅安委办于第二年1月中旬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驻晋、省属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各有关单位应当对照考核细则,提前准备考核资料。

第十条厅安委办对照年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中央驻晋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细则》,逐项打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束后,厅安委办将考核得分情况报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由厅安委会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死亡控制指标超出规定数量、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总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70分(含)至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驻晋、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表彰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并择优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推荐表彰。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委、省政府取消该市当年度三合一考核“优秀”资格。考核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为“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当年资质动态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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