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5]135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同政办发[2015]135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我市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公布的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予以废止。并明确了废止后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

管理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71号令以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同政发【2012】11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对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和建设(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发展与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监管部门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出现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漏洞和死角,确保辖区内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健康、有序的进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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