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4]1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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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稳定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4号)精神,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116号)要求,通过切实有力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清查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环境保护大检查取得实效,现印发《大同人民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整治方案》,请对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大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的教训,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跟踪督查整改到位。现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综合整治方案》如下:
一、综合整治目标
在建立和完善“一企一档”的基础上,全面清查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攻坚行动,深化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整治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和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达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目标。
二、责任分工及综合整治内容
(一)市环保局
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分类处置,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符合环境功能区和环境总量要求的项目,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后开工,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和环境总量要求的项目,责令拆除、恢复原貌。
2、对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对照批复要求复核建设内容。对超越批复要求的项目内容,责令限期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超越部分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3、对未通过试生产(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停运),限期补办试生产(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依法处罚。
4、对未按要求全面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未完成整改的,停产整改。期限视整改工程性质和工程量从严确定。
5、对以偷排或混排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一律高限处罚,限期整改。预期未完成整改的,停产整改。偷排有毒、致病性、放射性污染物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对污染防治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依法处罚,责令立即整改。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
7、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依法处罚或加倍征收排污费。
(二)市发改委
严把项目审批关,负责汇总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情况。
(三)市经信委
负责汇总督促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的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情况。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负责汇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企业情况。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查和负责汇总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套取的税票情况。
(六)大同供电分公司
配合政府对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停运)整顿的违法项目,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并负责汇总上述情况。
(七)其他单位
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116号)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责。
三、综合整治要求
1、各级政府对综合整治负总责,在完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2、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四、综合整治考核
1、成立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副市长张韬任组长、市政府王治军副秘书长、市环保局赵晓宁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综合整治考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治军兼任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赵晓宁任常务副主任、各有关部门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联络人员为董占军,负责收集有关汇总材料和报告,联系电话:13903423186。
2、考核验收
结合山西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晋环发电[2014]7号)文件精神,对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116号)要求,拟在2014年12月下旬,由市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另行发文通报。对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继续进行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派人蹲点督导,检查进展情况和实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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