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摸清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限期完成全面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关于摸清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限期完成全面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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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同政办发[2015]93号
关于摸清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限期完成全面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在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中,前期各县区已经处理处置了一部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但仅限于下达了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的不多。为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落到实处,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还清旧账,不欠新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清理整改组织机构
为有效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成立大同市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治军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赵晓宁任副组长,成员有市环保局副局长郝士扬、副局长丁中华、总工程师宋玉良和各县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领导组设立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郝士扬,副主任赵宏亮。第一小组:组长赵宏亮,负责未批先建已建项目工作组;第二组小组:组长刘日军,负责未批先建在建项目工作组;第三小组:组长陈彪,负责久试不验项目工作组,第四小组:组长杨智明,负责环境监测。领导组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清理整改工作,办公室按照领导组的要求具体承办分类处置等工作。
二、清理整改工作内容和时限
1、对于环保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的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大检查的要求,建立“一企一档”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到第一组(支队)。
2、对于未取得环评批复、但已建成投产(投运)或具备投产(投运)条件的项目,要将项目实施地点、开工时间、建成时间、投入生产(经营)时间、生产(经营)规模、主要工艺、产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种类和数量、周边环境现状等情况建档,其中电子版在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到第一组,并负责整改工作的实施。步骤是监测站受项目建设方委托、对各县区筛选的符合整改条件的项目进行监测,第一组负责对项目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确认,不能满足污染减排要求的提出限期完善要求,项目建设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上两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提请领导组批准后由办公室给予备案,纳入日常管理。
3、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在建项目(环保部审批权限项目除外),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规定的,由第二组会同各县区(扩权强权县除外)尽快推进环评报批工作,市环保局应尽快完成批复,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对久试不验的项目(环保部审批权限项目除外),由第三组会同各县区(扩权强权县除外)责令立即停产(停运),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和申请验收工作,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产(投运),此项工作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一律列入清理范围。
5、扩权强权县的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工作自行完成,第二组、第三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6、对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项目,由各县区环保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环保厅处理。
三、清理整改工作依据
一是《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文。二是《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三是《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环发[2015]88号)文。
四、清理整改工作程序
清理整改工作遵循项目属地负责制。各类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属地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务必清理到位,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各类项目的整改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相关组、室会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制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改工作要求
1、各县区务必深刻领会和组织实施省、市对清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报尽报,应改必改,一旦遗漏,将使漏改项目错过这次难得的改正机会。
2、经抽查,凡漏报、漏改在项目总数3%以上的,将予以追责。
3、各县区要在每个季度末给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4、前期关于清理整改工作安排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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