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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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
同政办发[2014]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大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政发〔2008〕221号)和《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同政办发〔2013〕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住房保障。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县、区根据市级标准,结合县、区实际,参照执行。
二、住房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三、住房保障申办程序
住房保障申请和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从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审批办结,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个人申请。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由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要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同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照申请保障类型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房证明;
5、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6、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7、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证明;
8、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9、申请人为引进的青年科技人才的,提供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11、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但须提供临时居住地住址及联系方式,并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予以确认。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的入户调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加注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取等方式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上报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六)保障。
对于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补贴发放银行根据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保障对象名单及个人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对象身份联网核查、预约领卡、批量开客户号、批量开卡等工作,并将保障卡交付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登记。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障卡的校对、审核、登记和发放工作,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对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选房、签订配租协议、房屋交接、物业服务等相关手续。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基本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户数的10%组织抽查复核。
四、住房保障的公开与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要统一设置公开公示栏,做到六公开:保障政策公开、保障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办程序公开、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公开、公示内容公开。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五、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央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下拨金额,考虑各县(区)实际发放户数及发放标准,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区),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区)住房保障补贴发放银行。发放银行依据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照本意见上款相关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保障家庭个人账户。
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六、住房保障的复核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要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办理。
在复核和抽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住房租赁补贴或退出保障住房。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核或经年度复核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2、改为其他保障方式的;
3、在承租的保障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所承租保障住房的;
5、擅自改变所承租保障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6、将承租的保障住房转借、转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保障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障住房租金的;
9、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
10、其他违反保障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七、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批的条件限制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0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在3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3、申请家庭3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4、拥有家庭用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5、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7、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
8、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二)特殊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凡国家党政机关科(乡)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如家庭年收入低于我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需要申请办理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八、职责与分工
(一)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对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受理有关住房保障的咨询、举报、投诉;
3、按政策规定应负责的住房保障工作;
4、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办理特别审批事项。
(二)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核发住房保障证及保障卡;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2、定期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清理清退。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做好申请对象的受理、调查、上报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核手续,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3、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和专项检查。
(四)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1、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受理。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的调查核实,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和专项检查。
(五)国有代理发放银行的主要职责:
1、受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住房保障金银行卡,优化网络系统程序,提升服务质量。
2、做好住房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及时将保障资金划转到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衔接。
3、加强与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保障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物价部门负责保障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七)住房保障对象的义务:
1、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调查。
2、主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
九、责任追究
(一)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住房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与核实,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
(二)保障对象有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住房等行为,市、县(区)住房保障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追回冒领金额,收回承租的保障住房,拒不退还补贴资金或退出保障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函告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十、本意见由大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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