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同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驻同国省属单位及驻同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大同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7日

大同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41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城乡住房现状和住房保障对象情况,建立城乡住房信息平台,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和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编制市、县住房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依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合理的住房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扩容提质,加快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

1、供城乡居民生活起居使用的所有居住房屋。违章建筑住房、临时搭建房屋和独立建造的非居住用房不纳入统计范围。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所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二)调查内容

1、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全市城乡现有住房房源,重点是各类住宅套数、间数和建筑面积;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包括已分配入住、已竣工未入住和在建套数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3000㎡以上、尚未拆迁改造、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棚户区建筑面积、居民住房套数(间)、居民户数和居住人口。

2、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房屋坐落地址、房屋类型、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建成年代、产权、套型、成套情况等。

3、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主要包括: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申请住房保障类型和审核情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情况等。

三、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分为两大类。一是基层调查表,二是调查综合表。

基层调查表共6类9张。第一类为城乡住房房源调查,城、乡各1张;第二类为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抽样和典型调查),城、乡各1张;第三类为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1张;第四类为城镇保障性住房调查1张;第五类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情况调查1张;第六类为城乡居民住房基本状况调查(特定群体调查),城、乡各1张。

调查综合表包括5类5张。分别为城乡房源汇总表、城乡住房状况汇总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人员)汇总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汇总表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汇总表各1张。

四、调查的时间

调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11年。

五、调查的方式方法

此次调查,由市统一组织,以县(区、市)为主体,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节点,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全市住房房源普查、城乡居民住房状况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等方式,摸清全市城乡住房现状和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情况。

(一)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

采取全市普查的方式,全面掌握城乡现有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具体的方法是:由县(区)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对所在区域各类住房房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同时,对建筑面积3000㎡以上、尚未拆迁改造、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进行调查登记。

(二)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

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方式,了解掌握全市城乡居民住房现状。具体的方法是:对于抽样调查,采取以县(市、区)为总体,以调查对象为基本抽样单元。以市统计局普查信息库资料为抽样总体样本框,每个县(区)抽选一定数量的城镇家庭(50户)和农村家庭(30户)进行抽样调查;对于典型调查,采取各设区城市选择有代表性的1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镇对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三)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

采取广泛宣传、敞口申报、严格审核的方式,摸清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及基本情况。具体的方法是:由社区居委会将调查表发放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填报,或采取有关人员申报的方法实施调查。

(四)保障性住房调查

采取房产管理主管部门逐级填报的方式,进一步摸清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具体方法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要求如实填报。

(五)城乡居民基本住房状况调查

采取由专门机构组织特定群体填写调查表的方式开展调查。调查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本方案的内容仅适用于上述(一)至(四)四种类型的调查。

六、调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乡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住房调查的领导与协调,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市住房调查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厅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同市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下级部门的工作联系,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住房调查工作。

涉及调查统计技术指导方面的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负责协调;涉及调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调查物资保障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资料提供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涉及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和就业情况的信息,由市教育厅负责提供;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及公安派出所协助入户调查方面的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调查中举报事项查处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方面的工作,由市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已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需要提供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等信息的,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报税、完税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住房保障申请人买卖股票、基金、期货信息提供方面的工作,由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负责协调。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住房调查工作,并就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建立全市城乡住房信息平台;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城乡住房调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调查工作。

社区和行政村是本次住房调查统计的基本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住房调查办公室,主要负责所在区域入户(小区、院落)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七、调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住房调查的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调查员和被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本调查方案要求如实填写填报调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住房调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调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个人及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九、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城乡住房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住房调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调查队伍的组建和培训

各级调查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调查工作人员。调查工作人员分三个层次,分别为调查指导员、调查工作员、调查员。调查指导员队伍由各市、县(市、区)统一组建,县以上调查指导员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干部担任;每个乡

(镇、街办)应至少配备5名调查工作员,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干部担任;调查员由居委会干部、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担任,也可聘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其他调查统计工作的人员,或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每个居委会(村委会)所配备的调查员根据调查工作量确定,至少配备3名。

各级调查机构负责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调查工作人员证书,调查工作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调查员负责各类调查表的填报和核实工作;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工作员负责指导、检查调查员的工作,并对各类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相关资料和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更正其调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聘用的调查工作人员应当由调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下挂一级的方式。即省负责培训到市和县,市、县统一培训到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

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好本区域内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培训的具体办法,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

各级培训结束后,都要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有关证件,调查工作人员方可上岗,参与调查工作。

(二)调查物资准备

各类调查统计报表、调查证件和调查员手册由省统一制发。其他物资准备工作由市、县(市、区)负责。

(三)调查表格填写

各调查机构、调查员及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要求和调查表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各类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也不得重报、漏报、代报。除城乡房源和保障性住房调查项目外,调查员要进行入户调查。要做到“街区不漏院、乡镇不漏村、院村不漏户、住户不漏房”,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入户调查给予积极配合。

(四)复查与验收

调查登记过程中,调查员要按照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调查质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是否有重复、遗漏等问题,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纠正。街道(乡镇)调查工作员要对调查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登记,直至合格为止。

县级调查机构要建立调查表人工审核签字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调查数据在录入前必须进行人工审核,调查表的人工审核实行“三审制度”:(1)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员对调查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字并加盖居委会(村委会)公章。(2)复审。街道(乡镇)调查工作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管辖的居委会(村委会)报表进行复审。复审可采取互查的方式,复审人员要根据调查表平衡和逻辑关系,以及各表填报规定,逐项认真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报表,要及时返回原填报单位进行更正;对于合格报表,则要本人签字并加盖街道(乡镇)公章,按时上报县级调查机构。(3)会审。在正式进行调查数据处理前,市、县两级调查机构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调查表填报质量进行全面会审,通过会审把调查数据填报差错率降到最低,达到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三审”合格后,方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数据计算机录入工作。

对未履行调查表人工审核签字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调查资料报送

调查资料实行分级审核汇总上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合格的纸介质报表报街道(乡镇)调查机构;街道(乡镇)调查机构对居委会(村委会)报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的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以纸介质报表报县级调查机构;县级调查机构对所有调查报表进行会审,并按照全市统一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对调查报表进行数据处理(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另发),数据处理结果按时上报市级调查机构;市级调查机构对县级调查机构报送的汇总报表进行再审,并进行市级汇总,按时上报省级调查机构。

在调查数据审核汇总上报过程中,要加强各级调查机构的沟通、协调与配合,下级调查机构对上级调查机构提出的查询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下级调查机构未经上级调查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十、调查的质量控制

调查数据质量是整个调查工作的生命线,要将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调查工作全过程。各级调查机构要建立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是要确保基层调查表数据质量,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市、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对调查质量进行抽查。街道(乡镇)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调查总户数的3%。各级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查结果和数据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采取相关指标法、专家评估法、趋势分析法等。评估工作结束后,要撰写住房调查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上级调查机构备案。

十一、调查工作的责任

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奖惩,以提高住房调查质量和效率。对在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为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组织不力而影响到调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调查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上报调查材料或漏报率超过3%的市,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级调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调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二、进度安排

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从2012年9月开始,2013年1月底之前基本结束。分调查准备、调查登记、数据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2年10月20日前)

组建机构,成立全市各级城乡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调查经费,选调调查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试点试填,编印实施方案,印刷各类调查表和工作手册,对全省城乡住房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培训调查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为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调查登记阶段(10月20日—12月15日)

正式组织调查登记,完成各类调查表的登记填报、人工审核、数据上报等各项工作。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2年12月16日—2013年1月15日)

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表、城乡居民住房状况抽样(典型)调查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人员)情况申报调查表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情况调查表由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设区城市逐级汇总上报;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调查表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各设区城市完成数据审核和录入汇总,形成城乡住房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汇总表分别以书面和电子文本的形式报省住房城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形成全市城乡住房现状和住房保障对象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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