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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依法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依法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依法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属于工业和经济信息化领域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属于建筑领域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市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具体依照市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共机构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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