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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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8号),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组。市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领导。
(二)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评。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高平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县(市),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县(市)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高平市未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圆满完成。今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度任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五)提高廉租住房配租比率。调整廉租住房建设计划,采取集中建设、改造公房及商品房项目配建等方式筹集一批廉租住房,实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达到80%的目标。在资金筹措上,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低于20%。
(六)积极推进公租房建设。各县(市)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供应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规费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开发区要加快推进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确需出售的,由政府统一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分配。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监管力度,发现出售、转租、闲置的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八)全面落实用地计划。今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去年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九)切实改善住房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比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普通商品住房。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严格监督管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进度必须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超过约定竣工时间一年未竣工的,对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其竞买土地资格。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十一)实行预售价格申报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需进行预售价格申报备案。
(十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并实行“一套一标价”。对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十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帐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十五)强化税收征管。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加强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十六)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并实现市县联网,2013年底前完成与省级系统的联网。
(十七)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监等主管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情况、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名单、房贷违规行为等信息的相互交流,防范风险。
(十八)通过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供求等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住房消费预期,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与评论误导消费者。依法追究制造、散布虚假消息当事人的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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