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7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燃气的生产、经营、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均明确规定了责任监管主体,而燃气使用方面还存在监督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二)燃气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能适应燃气市场快速发展需要;单位使用燃气缺少专业燃气管理人员,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培训不到位;燃气用户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部分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一些燃气经营单位存在非法制售、倒装、存放、使用燃气等行为。
(三)燃气管网设施老化,部分设施尚未按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要求改造。用户使用燃气器具未能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寿命期限执行。
二、当前必须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使用燃气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公安消防机关牵头,住建、食药、安监、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参加,对辖区内使用燃气单位和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凡是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凡是大量使用燃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饭店、餐馆、人员密集场所等一律进行整改;凡是非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依法查处;凡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一律挂牌督办;火锅店餐厅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使用燃气加热;地下室、半地下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所有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要加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强制通风等装置;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气钢瓶必须报废淘汰,对超期未检验的液化气钢瓶必须送法定机构检验。所有使用燃气单位和经营场所经以上责任部门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营业。
(二)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由各级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安监、质监、工商、商务、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门力量,从现在开始至2013年1月底,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按照“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部位、不漏隐患”的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含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许可情况、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储配站)、管道燃气企业的瓶组气化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市政燃气管网设施等的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整改,严厉打击处罚无证经营行为;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生产、经营燃气企业的场所和设施,由相关责任部门予以依法取缔。
(三)彻底根治地下燃气管网风险隐患。市、县两级要筹集专项资金、组织专门队伍,迅速开展辖区内地下燃气管网普查,对照法规规范的要求,查明薄弱环节等重点风险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层层分解责任,限期完成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加大燃气设施的安全投入,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和安全自动切断等装置;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器材,定期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切实履行好法定的安全主体责任。晋中市城区地下燃气管网经营企业要在执行现有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派巡查人员,增加巡检仪器,加大巡检频次,及时发现燃气泄露隐患,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治理。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巡查责任的监管。
(四)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各燃气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培训责任;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的主体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各类燃气储存、运行设施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尽快制定出台燃气宣传普及制度。各监管责任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校园、入社区、到农村,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全市所有学校每年级每学期至少安排合适课时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课程;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全社会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燃气安全检查知识,科学安全使用燃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晋中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席例会纪要》(〔2012〕3号)精神,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近日将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予以明确。燃气经营者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充装气瓶管理档案制度;供气企业、用户要签订供气合同,在供气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未签订供气合同的,供气企业有权不予供气。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由市公安消防、住建、安监、质监、食药、教育、商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机关。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开展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行动的进展情况,认真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由市公安消防机关牵头,法制、食药、住建等部门参加,立即制定细化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和经营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要求燃气使用单位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施和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认真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频次等责任。
(三)加大力度,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各级政府要深刻汲取寿阳“11.23”事故教训,提高对各类燃气潜在危险性的认识,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落实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装备、器材,健全完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抢险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效率,确保生产、生活领域燃气使用安全。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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