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
为满足市城区日益增长的用气需求,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确保城市燃气供应,我市将对市城区人工煤气用户进行天然气置换。为确保置换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置换工作从2012年10月开始,采取分期、分片方式逐步进行。
二、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及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助做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
三、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天然气置换工作,不得阻挠、干扰施工和置换工作。
四、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后,居民用户的煤气灶具(包括煤气灶、热水器、壁挂炉等)和工业、营业、福利用户的燃气设施设备,未经更新和改造的,禁止与天然气管道连接使用。
五、工业、营业、福利用户燃气器具及其他专用设施,由用户自行联系生产厂商进行更新和改造,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六、居民用户的煤气灶具每户免费更新一台,用户自行更新灶具的,费用自理;壁挂炉、热水器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七、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人工煤气灶具或其它燃气器具、设施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燃气器具,以及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的燃气器具,不得改造和使用。(煤气灶8年,煤气表6年,热水器6年)
八、为了保障供气安全运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庭院管网,在置换前应当改造,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对中低压主干管线的改造费用由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并负责改造工程的实施。
九、天然气售价按物价部门批准价格执行。
十、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由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置换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咨询电话:0354-2401870,2400136,2456215)。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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