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1〕28号
颁布日期:2011-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一)明确调控目标,落实政府责任。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原则上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之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县(区、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县(区、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环保、人行、监察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介休市人民政府要单独确定本市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县(区、市)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未完成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市监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市物价等部门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到位、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二、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四)确保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共1.87万套、110.8万平方米,投资24.24亿元。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环评、立项等建设手续,确保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五)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到2011年底实现实物配租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中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多方筹集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各县(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并分配使用。要严格规范中央补助廉租专项资金的使用,积极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租赁户手中;从2011年3月起建立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月报制度,由各县(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局每月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分别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

(六)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区、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健全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供应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规费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要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中长期贷款。

(七)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集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增加额外的限定条件。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资金筹措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低于20%。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购买5年内(含5年)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确需出售的,可由政府回购或按照有关规定,补齐差价款后出售。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九)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各县(区、市)要按照“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做到应保尽保,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县(区、市),下一年度按上年度未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量核减用地指标。

(十)切实改善住房供应。各县(区、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面积和套数、占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等内容。建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的套型比例;确保将国家“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落实相关政策,严查违规行为。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和“对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精神。要加强对重点商品房销(预)售价高、涨幅快、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相关的稽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培育住房理性消费。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的县(区、市),要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的要求。采取限购措施的县(区、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

(十三)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济适用房价格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成本,报当地政府批准。落实经济适用房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控制经济适用房开发经营成本。

(十四)全面实行商品房价格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实际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销售。申报价格超过政府房价调控目标的,物价部门要审核开发经营成本。

(十五)加强住房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履行房价申报或不按申报价格销售,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行为,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十六)严格审查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政策精神。土地竞买人在受让土地6个月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用地利用和已供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排查工作。对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十七)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各县(区、市)政府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强化信息交流与舆论引导

(十八)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各县(区、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2011年底前实现与市级联网,2012年6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整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与省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机制,搭建信息传递平台,共享房地产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监管等主管部门要适时将闲置土地情况、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名单、房贷违规行为等信息相互交流沟通,防范风险。

(二十)强化舆论引导。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供求等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住房消费预期,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与评论,误导消费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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