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寿阳“11.23”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燃烧事故的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燃气”是指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可燃气。

本通告所称“安全规定”是指调整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程、制度及本通告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状态和行为。

二、所有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通风装置,居民住户可用排油烟机代替。

三、凡是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业整顿。

四、凡是大量使用燃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一律进行整改。

五、火锅店、饭店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使用燃气加热火锅(可改用电磁炉)。

六、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七、对燃气设施的维修、改造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用户不得擅自作业。

八、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安监、质监、食药监、商务、工商等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九、鼓励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受理部门: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举报电话:0354—2665009。

特此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元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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