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晋中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晋中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巩固前段环保大检查成果,继续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我市环境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4号)所明确的15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内容:

1.工业园区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中水厂、雨污分流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运行情况。

2.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3.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4.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2014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流域规划项目完成情况。

5.落后产能淘汰,重点打击土小企业(包括砖瓦窑企业)死灰复燃落实情况。

6.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特别是排水不达一级A标准污水厂升级改造情况。

7.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监控站房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门禁设施等是否齐全;运营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制度是否完善并上墙;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8.国家、省和市级督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各类资源、项目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

10.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安排,将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由原定时间延长至2015年10月底,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自查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环境保护大检查确定的检查内容,深入、细致地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工业园区、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试生产批复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主要工业流程和排污节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参数、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分类处理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综合整治方案,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措施,督促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全面整改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小组,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分类处理和整改落实等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同时做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在全市通报,将作为年终环保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附件1)。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并参照市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要在前期大检查工作开展基础上,继续深入实施排查整治工作,并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本次大检查;要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按要求限期整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控、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施,应依法处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成果应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及时更新环保网格化管理移动执法信息。

(四)做好信息调度,及时上报情况。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信息调度工作:

1.2015年2月10日前,报送修订完善后的工作方案;

2.2015年3月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3.每月25日前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

4.每月2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工业园区排查统计表》(附件3)、《排污企业排查统计表》(附件4)、《分类处理统计表》(附件5)、《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6);

5.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的16日前上报《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附件7)

6.2015年5月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分类处理工作报告、综合整治或分类处理方案、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纸制和电子档案;

7.2015年9月14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8.2015年10月20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表。

联系电话:262166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市环镜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坚持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整治违法排污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严把项目审批关,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3.经信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4.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5.司法部门。围绕环保大检查行动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住建部门。协助环保部门把好城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7.规划城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加强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8.水利部门。负责划定河道采砂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防止河流地表水污染;负责制定河流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9.农业部门。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预防和治理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负责组织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10.商务粮食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防止油气污染环境。

11.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12.畜牧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减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农业源(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14.国网晋中供电公司。配合政府对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