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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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调整充实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建立完善环委会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实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依法厘清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各县(区、市)、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是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
三、全面分解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目标。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年度环保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将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项目,同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
四、确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问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强化考核问责。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形成恶劣影响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附件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等约束性指标完成工作,并确保完成。
(二)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五)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六)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八)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二、市环保局职责:
(一)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市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拟定全市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负责调查和处理全市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设施、设备;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十)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市发改委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制定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
(三)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市经信委职责:
(一)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五、市公安局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财政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环保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市国土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晋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规划中应当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规划上报前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行政许可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提请政府组织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八、市住建局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把好城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新建建筑节能,加快城中村改造,按照规划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九、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二)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取缔露天烧烤和使用散煤的餐饮摊点。
(四)负责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交通局职责:
(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营运车辆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和综合检验机构的监管。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引发污染环境。
十一、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划定河道采砂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防止河流地表水污染。
(三)负责制定河流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十二、市农委职责:
(一)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预防和治理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
(三)负责组织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十三、市商务粮食局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工商局提升机动车燃油品质,对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证明材料的加油站,不予通过年检。
(二)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防止油气污染环境。
十四、市畜牧兽医局职责:
(一)牵头负责农业源(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减排工作。
(二)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农业源(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卫计委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十六、市煤炭局职责:
(一)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未配套洗选设施的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二)负责建设城乡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七、市食药监局职责:
(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督促餐饮业餐饮单位安装高效油烟装置。
(二)配合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取缔露天烧烤和使用散煤的餐饮摊点。
十八、市统计局职责:
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中所需的国民经济发展、能源结构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十九、市安监局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污染。
(二)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
二十一、市公安交警支队职责:
(一)牵头负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工作。
(二)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查。
(三)负责危险废物和危化品车辆道路运输安全。
二十二、晋中公路分局职责:
负责国、省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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