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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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4〕8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投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晋中建设,根据《晋中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市政发〔2013〕3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大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美丽晋中建设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
二、工作目标
根据《晋中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后两年,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金投入30亿元,完成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重点项目500项,基本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治理;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活质量提高相同步。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政府性环保专项资金引导机制
1、市县两级财政设立环保专项资金。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其中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00-1000万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市城区燃煤锅炉污染集中整治、城市扬尘污染治理以及清洁能源替代和利用等项目建设。
2、用好用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大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和流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积极争取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治理规划研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库,做好重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使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
4、完善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资金补助机制。使用市县两级财政环保资金以及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专项资金,都要实行“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补助机制。对县乡村及污染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完成的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项目,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支持污染治理和减排项目正常运行;对正在实施的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项目,以“以奖促治”的方式给予补贴。“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资金补助补贴比例一般为20-30%,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四两拨千斤”作用,调动社会以及企业治理污染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企业污染治理投入约束机制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环境保护准入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投入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2、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特别是电力、焦化、水泥、钢铁以及涉重金属的重污染行业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环评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没有达到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试生产和试运行,不得进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真正到位。
3、强化污染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污染排放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严查重处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排放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4、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所有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SCR等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的火电、钢铁、水泥、炼焦以及工业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
(三)积极探索生态环保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
1、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2、着力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融资渠道。鼓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采取BOT等多种融资形式,加快建设环保基础设施。鼓励电力、焦化、钢铁、水泥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采取BOT、第三方运营等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环保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3、探索创建环境保护设施投融资机制。探索深化环境价格改革路径,逐步建立由排污权初始价格、排污付费价格、治污收费价格和环保服务价格组成的环境价格体系,完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落实排污权交易办法,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全面优化环境保护资金的配置效率,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寻求和推进环保国际合作,努力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和贷款项目。
(四)严格执行地表水生态补偿考核机制
实施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每月对各县(区、市)河流及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确定扣缴或奖励生态补偿金。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
(五)规范生态环保资金监管机制
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投入资金特别是政府性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项目财务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实施项目年度跟踪审计和投资绩效评价。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多元投入机制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要做好“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确定资金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出台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三)强化企业施治
企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严格责任追究
强化政府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环保效益。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市政府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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