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晋中市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以及由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近年来,我市化工园区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有些园区设立不规范、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精神,规范我市化工园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化工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12〕34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型跨越发展的要求,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核心,优化、整合现有化工园区,规范新建化工园区,从而推动全市化工园区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化工产业的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管理

1.对全市化工园区进行摸底调查。各县(区、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园区的设立部门、设立时间、规划面积、产业定位、规划环评、土地利用、入驻企业、发展现状、管理机构等情况填表登记,并附送相关资料。根据国家和省对化工园区的相关要求,以及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和规划区边界2公里内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不得建设化工园区的环保要求,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逐级上报省政府园区主管部门。

2.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晋环发〔2012〕348号通知精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汇总全省现有化工园区和集中区情况的基础上,从全省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化工行业的特殊要求出发,按照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的思路,充分考虑总体规划布局、产业集群推进和安全环保要求,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规划的化工园区进行审核,确定保留园区。市级可规划1-2个大型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每个县(市)的化工项目要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发展条件好的园区可按程序批准为省级开发区。未予保留的园区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现有化工园区外的企业应逐步搬迁至经审核予以保留的园区内。

3.规范新化工园区的设立和管理。新建(含搬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以提高化工项目污染治理集中度。新规划的各类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规模化化工产业基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园区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园区的规划和规划环评

1.各类化工园区的选址和布局要符合全省“一核一圈三群”规划和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设立园区。

2.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要按照有关规范,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的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编制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并报市以上政府批准。

3.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工作。新建化工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要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限期完成规划环评工作。环评文件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环评文件及审查结果会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环评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4.积极适应园区发展的需要,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三)严格入园项目的环境准入和管理

1.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与园区规划的其他项目形成上下游关联和循环化发展的格局,同时,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积极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重点工程以及形成循环经济的大型化工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安全环境风险大以及环保措施不落实的化工项目。

2.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核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3.深化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环评中所包含的建设项目,评价内容可以简化。园内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加强入园项目环境管理。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入园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四)加快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

1.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园区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2号)要求。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园区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企业排放的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2.加强园区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套相应的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3.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五)健全园区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1.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各园区管理机构应成立污染源监测机构,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切实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并强化对园区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认真做好对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

2.严格园区运行监管。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区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暂停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除外。

3.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

4.加强信息公开。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园区和企业实施“责任关怀”。企业应主动向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环境行为状况,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级环保部门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体系

1.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物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2.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

1.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明确的管理机制。各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2.建立园区环境考核制度。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加强对园区环境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鼓励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3.完善环境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园区内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依法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园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4.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园区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2012年11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本辖区内的化工园区摸底排查情况,并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确定保留的园区,并上报省政府园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经审核予以保留的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发改、经信部门不再受理入园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申请,各级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入园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申请。

附件:山西省化工园区排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

山西省化工园区排查情况登记表

园区名称

设立部门

设立时间

所在地

县乡(镇)村

规划面积

主导产业

定位

规划环评

情况

土地利用

情况

入驻企业

发展现状

管理机构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县(区)政府意见

(盖章)

市政府

意见

(盖章)

注: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

2.批准成立园区管理机构的文件;

3.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及规划审批文件;

4.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5.园区土地利用审批文件;

6.入驻企业名单(包括投资额、产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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