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2012年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2012年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2012年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74号
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2012年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8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
晋中市城区2012年出租汽车新增运力
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积极推进晋中太原同城化战略的实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6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目前行业发展实际,我市城区将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新增运力投放按照“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和“企业化经营、员工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分步骤、分批次、适量、适时投放运力,有效保障我市城区出租汽车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投放总量
本次新增运力投放依据晋中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水平、人口增长、市场供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参照省内外同等城市的经验和做法,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共投放出租汽车新增运力698辆,2012年首次投放428辆,剩余270辆根据城市发展、出行需求等因素分批次投放,并实行公车公营。
三、投放对象
(一)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150辆;
(二)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实际出资人278辆车。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车辆规模:自有经营车辆150辆;
2.资金规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有不少于自有营运车辆总价值5%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承诺制度及健全的组织机构;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提供的车辆维修保障证明;
5.按要求配备电子管理系统,实行出租汽车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6.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设施;
7.在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8.运营车辆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9.能够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有车辆停放的固定场所;
3.车辆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设施配置、车身颜色;
4.按要求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电子管理设施、设备;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有相应的资金。
五、经营期限、经营权费用及经营模式
本次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的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权费用为3万元/辆·8年,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收取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车辆全部实行公车公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
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全部为个体经营者,实行自主经营、公司服务管理。
六、新增车辆办理程序
(一)申报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填报《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审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投放营运期限、车辆保险事项);
(6)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7)办公经营场所、维修保养场地及车辆停放场地等土地证或租赁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企业与驾驶员经济责任合同关系管理制度;票务登记管理、投诉处理、值班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定期学习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例会制度及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等制度文本;
(10)企业经营管理报告。
所有材料需加盖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公章。
2.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填报《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复印件提供人须在复印件上签注“此件复印自原件,复印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本人姓名和日期。
(二)审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初审,需要勘验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初审结果及《城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条件和要求对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报者。
(三)签订经营权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持批复材料,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费用,并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晋中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
(四)购车
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后,领取购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选定车型、车辆颜色,到经招标后中标的经销商处购车,并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同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计价器、顶灯、服务监督卡等服务设施。
(五)准运
取得经营权并购置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和服务设施的履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核发《晋中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证》、《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同时2004年未取得经营权的278辆车的实际出资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准予车辆营运。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车辆更新和新增运力总体工作领导组的统一指导下,恪尽职守,全力做好本方案的实施保障工作。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得力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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