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晋中市开展燃气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11.27”全省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寿阳“11.23”事故教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75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8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场所、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漏洞,重点整治一些地方燃气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切实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晋中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建林副市长
副组长:安根田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张晓彤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治超办主任
张耀明市住建局局长
苏耀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鹿建平市教育局局长
薛保岚市食药局局长
丰开成市安监局局长
常捍红市质监局局长
张如洪市工商局局长
张柱小市商务局局长
李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晋文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管延忠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张华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张华东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安监、质监、住建、公安消防、公安局交警、交通运输、食药、工商、商务等单位抽调,每个单位抽调3人,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的范围、重点、目标和工作措施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的单位、场所、环节。
(二)整治重点
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食堂、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小商场、小学校(小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的企业、厂矿、商场、市场等;采用燃气采暖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非法制售、倒装、存放、使用燃气的行为。
(三)整治目标
落实燃气使用单位和经营场所主体责任和有关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燃气使用者、经营者、监管人员和市民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严格执行省政府“四个一律、两个禁止、两个必须”:凡是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凡是大量使用燃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饭店、餐馆、人员密集场所等一律进行整改;凡是非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燃气的单位一律依法查处;凡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一律挂牌督办;火锅店餐厅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使用燃气加热;地下室、半地下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所有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要加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强制通风等装置;必须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职责分工
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使用燃气单位和场所,特别是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和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局交警部门要对运输燃气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运输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含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许可情况,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储配站)、管道燃气企业的瓶组气化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市政燃气管网设施等的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大检查,督促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整改,严厉打击处罚无证经营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燃气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把关。监督充装企业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强制淘汰,对超期未检验的液化气钢瓶实施检验。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使用燃气单位和经营场所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食药部门要依法履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职责,切实加强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严厉打击乱用和肆意添加行为和制售使用假劣食品行为和责任人,营造竞争有序的食品产业发展环境和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工商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照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的,坚决不发放营业执照;对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过期、吊销、注销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使用燃气单位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五、方法步骤
全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从2012年12月10日起,到2013年3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组织动员,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形势,深入查找使用燃气单位和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确定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工作部署。要结合当前各项重点工作,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阶段(12月21日—2月28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安监、质监、住建、公安消防、交警、食药监、工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系统和区域广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挂牌督办,甚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市领导组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
(三)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底)。
市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次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逐步建立长效安全监管机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整治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级燃气监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逐级明确工作责任。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做好本企业的安全自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精心实施。各级燃气监管部门要切实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目标和任务,认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燃气安全生产情况,科学安排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结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防止“走过场”。
(三)广泛发动,形成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全社会燃气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燃气安全的局面。
(四)加强协调,长效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清除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此次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联席会议、统计分析、情况通报、检查总结等工作制度,建立燃气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燃气工作信息周报制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的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周五中午12时前将工作进展、工作措施、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情况报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牛旭琼
联系电话:0354-26650171370354929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354-26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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