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临政发〔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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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国发〔2012〕9号)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符合体系运行的需要,有效运行符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AA级以上的企业;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单位优先考虑。
(六)获得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其他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等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制订。
第十六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临汾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临汾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及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按行业规定)等问题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目标,努力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第三十三条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四条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临汾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相关标志、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
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名单
主任:
岳普煜市长
常务副主任:
王振宇副市长
副主任:
段彩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乔宝贵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
师学瑾市发改委主任
王超市经信委主任
程明温市财政局局长
宿青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剑市商务局局长
李虎顺市工商局局长
李同军市质监局副局长
宣为民市工商联主席
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段彩兼任,副秘书长由乔宝贵兼任。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同军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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