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临政发〔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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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临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晋安发〔2010〕5号),现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政府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四)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
(七)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八)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配合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参与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经信委牵头,安监、电力等部门参与,协助太原电监办做好临汾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授权正式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督促市属授权正式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组织开展或参与对市属授权正式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授权正式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授权正式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环节,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二)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环节实行监管。
(三)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六、市监察局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实施监察。
(二)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四)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市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八、市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全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筹措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经费,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市国土资源局
(一)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和保护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研究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办法。
(三)依法对矿山企业采矿证的颁发、审批和注(吊)销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炭、煤监等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及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政策、法规、条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一)指导农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贯彻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农村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或贯彻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职责范围落实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职业驾驶人的资格准入、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整改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九)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及建立区段责任制的原则,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农业委员会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监测工作。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市林业局
(一)负责协调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有林单位对森林资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三)负责直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
(一)履行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相关单位尤其是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储存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拍卖、典当、租凭、旧货流动、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对辐射安全和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督性监测。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九、市工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一、市广播电视台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工作。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二、市体育局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三、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
(二)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五、市政府法制办
(一)依法承办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六、市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十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审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十八、市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办法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十四)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
(十五)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分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参与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书的发放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煤炭工业局
(一)组织研究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承担有关煤炭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组织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指导全市煤矿生产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矿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矿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监督实施全市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审批;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矿井报废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初审或审核;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指导全市煤炭安全监管;确定全市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四)贯彻国家、省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审批;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指导全市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五)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日常监控;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纠察工作;落实全市煤矿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市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协调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七)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电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并监督实施煤炭安全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八)对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的考核发证及上岗准入管理。
(九)提出煤炭行业使用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他煤炭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核意见;负责全市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行业升级等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初审或审核上报;负责全市煤矿基本建设管理及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十)负责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
三十二、团市委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十三、武警临汾市支队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三十四、市中小企业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五、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履行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三十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统计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和特点,提出科学防范意见、建议和隐患整改意见,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负责指导各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担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和处理;参与对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七、市农机局
(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机事故抢险预案,拟定农机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负责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配合协助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拖拉机带病作业、违章载客等行为。
三十八、市粮食局
(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三十九、临汾公路分局
(一)负责国、省道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国、省道公路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国、省道公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排查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隐患,并逐级上报争取资金整治隐患;督促公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五)负责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指导管理所属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负责管理全市文化活动。对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五)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六)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四十一、市文物局
(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考古发掘工地文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四)负责制定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参与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十三、市邮政局
(一)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根据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四十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市宗教工作特点,组织拟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市宗教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宗教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四十五、市汾西水利管理局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相关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四十六、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一)对全市城镇集体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城镇集体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城镇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城镇集体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市供销社
(一)指导、协调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系统内危险化学品、农药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十八、临汾供电分公司
(一)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供电区域供电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属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制定所属供电区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四)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五)负责所属区域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十九、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一)负责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省及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组织开展或参与对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通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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