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全市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市政府2015年2月6日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安全专题会议以及2月9日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专项核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2月10日至4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职责法定、依法行政”、“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文物安全。
二、排查治理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2月10日至4月10日。
排查治理范围:
1.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古村落;
2.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不可移动文物;
3.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物库房等文物保护收藏单位;
4.考古勘探发掘、文物建筑维修及在建博物馆等文物保护施工工地;
5.文物商店、古玩市场、古建筑构件经营场所、文物交易场所。
三、排查治理内容
1.文物保护工作机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安全档案建立等落实情况;
2.文物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器具、消防通道等配备和运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使用情况;
3.古建筑周边安全环境治理情况;
4.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防盗、防破坏治理情况;
5.文物收藏、流通、交易等市场环节治理情况;
6.开展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7.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未经文物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论证、审批项目治理情况。
四、部门职责
1.消防部门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
2.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3.工商部门依据文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文物商店、古玩市场、古建筑构件经营场所、文物交易场所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规范,涉及违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发改、住建、规划部门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工程项目进行依法查处。
5.国土部门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进行指导,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6.宗教部门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且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对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及骗取游客钱财的假和尚、假道士、假僧人进行依法查处。
7.文物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排查摸底,要将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视同县保进行管理。重点针对现存古建筑的损毁情况、安全隐患和违法案件三个方面开展文物古建筑专项核查行动,其中核查违法案件要主动与公安部门配合,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古建筑保护工作,规范、落实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促进对古建筑保护做到“三有三防”,即有人、有钱、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县、乡、村、土地承包人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制”。要把开展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明确排查治理的目标、时间、范围、责任、分工、内容和要求,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次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3.突出重点,边查边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确定专人负责,规定整改时限,提出整改标准,进行挂牌督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进行有效治理。
4.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当前,时逢冬季,气候寒冷干燥,文物保护单位用火、用电大量增加,特别是“春节”、“元宵节”、“两会”将至,各种集会庆典活动频繁,人流物流量陡增,安全隐患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博物馆、文物库房等文物存放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较多的单位,有附属文物的单位,举办民俗活动的单位,以及游客较多的开放单位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对象,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防范措施,实施规范化管理;要将“两节”期间的民俗、宗教等活动列为重点管控内容,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内垒旺火,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在文物建筑内燃香点烛;要加强与林业防火部门沟通协调,对乡镇、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禁违章动用明火,对在林区、荒草连片地带等高火险地区内动用明火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与林区毗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务于3月1日前报送关于开展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4月10日前报送总体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一科(邮箱:[email protected])和市文物局(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志伟
电话:1803575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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