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全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全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我市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组织实施了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1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经研究,决定在前一阶段大检查的基础上,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开发建设项目检查以及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等检查内容,扎实有效地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为我市“六大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检查内容

在《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临政发〔2014〕62号)确定的六个方面检查内容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可根据排查结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直接处置。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五)其他重点案件及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时间安排

将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从2015年1月底延长至10月底,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各县、市、区自查(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按照环境保护大检查确定的检查内容,深入、细致地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工业园区、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试生产批复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主要工业流程和排污节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参数、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二)分类处理(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

(三)整改落实(2015年5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综合整治方案,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措施,督促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全面整改到位。

(四)检查验收(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小组,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分类处理和整改落实等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在全市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深化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大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大检查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领导组下设督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的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一)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

组长:杨治平副市长

副组长:范春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武卫东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马德荣市公安局局长

宿青平市住建局局长

师学瑾市发改委主任

王超市经信委主任

杨志威市农委主任

张剑市商务局局长

张学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文义市气象局局长

高岭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张文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大检查信息的收集、汇总、梳理、上报等工作。

主任:张文清(兼)

副主任:刘跃忠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督查验收组

第一组:组长任贵平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吕成钢贾永清

负责县市:襄汾县、乡宁县、吉县、大宁县

第二组:组长张文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马洪星刘跃忠

负责县市:曲沃县、翼城县、侯马市、侯马经济开发区

第三组:组长邓明生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徐大鲁王江平

负责县市:尧都区、蒲县、隰县、永和县

第四组:组长贾长宏市环保局总工

成员吕锦春池春月

负责县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临汾经济开发区

第五组:组长赵素丽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成员李晓丽王玮

负责县市:洪洞县、霍州市、汾西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要在前期大检查工作开展基础上,继续深入实施排查整治工作,并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本次大检查;要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按要求限期整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档案。各县、市、区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四)强化督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督查验收组要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停汇报、不用接待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要求,采取明查与暗查、昼查与夜查和平时查与假日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强化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阶段工作的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到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信息调度。各县、市、区在大检查开展期间(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每月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临汾市环境保护大检查(临政发〔2014〕62号)附件确定的报表及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附件3);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修订完善后的工作方案;2015年3月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以及相关附件;2015年5月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分类处理工作报告、综合整治或分类处理方案、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纸制和电子档案;2015年9月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2015年10月1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表。

附件:1.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情况表

2.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情况表

3.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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