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9日

临汾市城乡住房调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41号)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好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根据10月13日全省城乡住房调查电视电话会议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全市城乡住房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城乡住房现状和住房保障对象情况,建立城乡住房信息平台,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和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市扩容提质,加快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

1.供城乡居民生活起居使用的所有居住房屋。违章建筑住房、临时搭建房屋和独立建造的非居住用房不纳入统计范围。

2.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所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

(二)调查内容

1.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全市城乡现有住房房源,重点是各类住宅套数、间数和建筑面积;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包括已分配入住、已竣工未入住和在建住房套数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尚未拆迁改造、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棚户区建筑面积、居民住房套数(间)、居民户数和居住人口。

2.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房屋坐落地址、房屋类型、房屋性质、建筑面积、建成年代、产权、套型、成套情况等。

3.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主要包括: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现居住地住房情况、申请住房保障类型和审核情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情况等。

三、调查方式和方法

此次调查,由市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主体,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节点,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全市住房房源普查、城乡居民住房状况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等方式,摸清全市城乡住房现状和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情况。

(一)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

采取全市普查的方式,全面掌握城乡现有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具体方法是: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体组织,对所在区域各类住房房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尚未拆迁改造、集中连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进行调查登记。同时,采取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逐级填报的方式,进一步摸清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二)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调查

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掌握全市城乡居民住房现状。具体方法是:对于抽样调查,采取以县(市、区)为总体,以调查对象为基本抽样单元,以省统计局选中调查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为样本框,每个县(市、区)抽选一定数量的城镇家庭(50户)和农村家庭(30户)进行抽样调查;对于典型调查,由尧都区选择有代表性的1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镇对城乡居民住房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三)城镇住房保障对象调查

采取广泛宣传、敞口申报、严格审核的方式,摸清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及基本情况。具体方法是:由社区居委会将调查表发放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填报,或采取有关人员申报的方法实施调查。

四、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调查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2011年。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从2012年10月下旬开始,2013年1月中旬基本结束,分调查准备、调查登记、数据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2年10月31日前)

成立调查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调查实施方案,印制各类调查表格和工作手册,对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选配和组织培训调查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试点试填。

(二)调查登记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

正式组织调查登记,完成各类调查表的登记填报、人工审核、数据上报等各项工作。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2年12月16日—2013年1月15日)

城乡住房基本情况调查表、城乡居民住房状况抽样(典型)调查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人员)情况申报调查表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基本情况调查表由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逐级汇总上报;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调查表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2012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数据审核和录入汇总,形成城乡住房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汇总表分别以书面和电子文本的形式报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2013年1月10日前将全市调查报告、五、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城乡住房调汇总表上报省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城乡住房调查的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保证调查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场所,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六、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城乡住房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质量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调查要求和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快速组建调查队伍并开展培训

各级调查工作机构要根据实际,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调查工作人员。调查工作人员分三个层次,分别为调查指导员、调查工作员、调查员。调查指导员队伍由各县(市、区)统一组建,县以上调查指导员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干部担任;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应至少配备5名调查工作员,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干部担任;调查员由居委会干部、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担任,也可聘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其他调查统计工作的人员,或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每个居委会(村委会)所配备的调查员根据调查工作量确定,至少配备3名。

各级调查机构负责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采取下挂一级的方式。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培训办法,组织好本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结束后通过统一考试,取得有关证件后方可上岗,参与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调查员负责各类调查表的填报和核实工作;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工作员负责指导、检查调查员的工作,并对各类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相关资料和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更正其调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聘用的调查工作人员应当由调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二)认真对照要求填写调查表格

各调查机构、调查员及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要求和调查表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各类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也不得重报、漏报、代报。除城乡房源和保障性住房调查项目外,调查员要进行入户调查,要做到“街区不漏院、乡镇不漏村、院村不漏户、住户不漏房”,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入户调查给予积极配合。

(三)严格进行调查数据复查与验收

调查登记过程中,调查员要按照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是否有重复、遗漏等问题,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街道(乡镇)调查工作员要对调查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登记,直至合格为止。

县级调查机构要建立调查表人工审核签字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调查数据在录入前必须进行人工审核,调查表的人工审核实行“三审制度”:(1)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员对调查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字并加盖居委会(村委会)公章。(2)复审。街道(乡镇)调查工作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管辖的居委会(村委会)报表进行复审。复审可采取互查的方式,复审人员要根据调查表平衡和逻辑关系,以及各表填报规定,逐项认真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报表,要及时返回原填报单位进行更正;对于合格报表,要本人签字并加盖街道(乡镇)公章,按时上报县级调查机构。(3)会审。在正式进行调查数据处理前,市、县两级调查机构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调查表填报质量进行全面会审,通过会审把调查数据填报差错率降到最低,达到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三审”合格后,方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数据计算机录入工作。

对未履行调查表人工审核签字职责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严格按规定程序报送调查资料

调查资料实行分级审核汇总上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合格的纸介质报表报街道(乡镇)调查机构;街道(乡镇)调查机构对居委会(村委会)报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的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以纸介质报表形式报县级调查机构;县级调查机构对所有调查报表进行会审,并按照全省统一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对调查报表进行数据处理(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另发),数据处理结果按时上报市级调查机构;市级调查机构对县级调查机构报送的汇总报表进行再审,并进行市级汇总,按时上报省级调查机构。

在调查数据审核汇总上报过程中,要加强各级调查机构的沟通、协调与配合,下级调查机构对上级调查机构提出的查询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下级调查机构未经上级调查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五)严格调查数据质量控制

调查数据质量是整个调查工作的生命线,要将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调查工作全过程。各级调查机构要建立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特别是要确保基层调查表数据质量,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市、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对调查质量进行抽查。街道(乡镇)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调查总户数的3%。市、县(市、区)城乡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查结果和数据质量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可采取相关指标法、专家评估法、趋势分析法等。评估工作结束后,要撰写住房调查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上级调查机构备案。

七、调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调查员和被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本调查方案要求如实填写填报调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住房调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调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个人及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八、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

组长:陈小洪(副市长)

副组长:宿青平(市长助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全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段彩(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祁寒冰(市财政局局长)

徐新荣(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杜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仇跃俊(市财政局副局长)

樊晋阳(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狄学飞(市金融办主任)

常立智(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籍国民(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室主任)

陈耀文(市教育局副局长)

石有(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福山(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曹玉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祁战斗(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波冰(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李振纲(市国税局副局长)

梁国刚(市规划局副局长)

荣任平(市交警支队常务副支队长)

张文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赵俊德(临汾银监分局副局长)

郭保荣(人行临汾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宇(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临汾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组织开展全市城乡住房调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宿青平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段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杜敏、仇跃俊、樊晋阳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各项调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以及具体协调,完成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统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抽调业务骨干参加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调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调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提供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和就业情况的信息;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提供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数量等信息及公安派出所协助入户调查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协调调查中举报事项查处和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审核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提供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信息等工作;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协调提供住房保障申请人报税、完税信息等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提供住房保障申请人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信息等工作;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人行临汾中心支行、省保险行业协会临汾办事处负责协调提供住房保障申请人买卖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保险投保、交费信息和存款账户信息等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城乡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调查工作。社区和行政村是本次住房调查统计的基本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住房调查办公室,主要负责所在区域入户(小区、院落)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措施和责任“六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九、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临汾、侯马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城乡住房调查工作领导机构(机构人员名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要于11月12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电话、传真2025812),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临汾、侯马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对在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因组织不力而影响到调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调查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上报调查材料或漏报率超过3%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调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调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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