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7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煤炭工业局制定的《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日
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为加快全市煤矿“矿井现代化、矿山新型化、矿区城镇化、矿域生态化”建设步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决定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和《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所辖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评定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地方监管煤矿企业。
二、等级划分
本办法对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煤矿企业安全条件分为十二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评定得分在950分及以上为A级,900—949分为B级,850—899分为C级,849分及以下为D级。
三、评定办法
1.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并根据评定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2.煤炭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全市所有地方监管煤矿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进行评分。采取企业自评、县(市、区)初评、市级终评的办法,评定等级以市级终评结果为准。
3.评定级别后,查出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明确的15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评定等级降一级。
4.评定级别后,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一个月,评定等级降一级;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三至六个月,评定等级降为D级。
5.评定结果即为该矿下一年的等级,评定结果经市煤炭工业局审定后在相关媒体发布。
四、评分办法
对所评定矿井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分方法逐项进行打分,扣完本项标准分值为止,不出现负分;对存在不涉及评定项目矿井的评估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取整数):该大项得分=检查实得分×〔该大项标准分÷(该大项标准分-不涉及评定项目标准分)〕
五、评定结果的应用
矿井的评定结果,今后将作为行政监管的主要依据。
1.评定为A、B级的矿井,原则上不受非正常因素停工停产整顿的影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2.对达到A级的矿井,建议办矿(者)主体给予煤矿“六长”每人10万元的奖励。
3.对达到B级的矿井,建议办矿(者)主体给予煤矿企业“六长”每人8万元的奖励。
4.对达到C级的矿井,不奖不罚。
5.对评定为D级或降级为D级的矿井,须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经重新认定达到C级以上标准后,方可复工复产。
6.对连续三年无死亡事故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10分;对连续五年无死亡事故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20分;对连续三年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10分;对连续五年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20分。
附件:1.生产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2.建设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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