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09〕6号
颁布日期:2009-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临汾市煤矿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及

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决定在全市煤矿企业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进行分类监管,分类指导。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进行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是对煤矿的自然条件、装备、管理水平进行细化和量化,全面分析掌握煤矿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实现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对安全责任意识强、管理水平高、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好、多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合法矿井给予鼓励、支持、帮助;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保障水平较低的矿井实行停产整顿,重点监管,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逐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两级煤炭局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公安、电力、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参加,坚持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组织进行。

三、安全管理要求

所有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7〕1812号)要求,全面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1、配置高素质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

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五长”的配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要积极通过脱产学习、在职培训、引进人才、寻求大矿支持等多种方式,广开渠道,限期达标。不能按期达标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并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2、配备合格的生产安全技术人员

煤矿必须按照主要生产环节和安全管理需求,配备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底以前,以上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根据省晋政发〔2007〕45号文件要求: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不少于5人;15—21万吨/年矿井不少于10人;30—45万吨/年矿井不少于20人;60—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3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50人。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企业业主、法人代表、矿长、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矿井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专门的煤矿企业安全群众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企业、坑口、班组三位一体的群众安全监督网络,要在煤矿的采掘班组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监督员人数根据煤矿生产情况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个采掘班组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监督员。各煤矿企业工会组织要和企业行政管理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专项合同。

4、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落实《临汾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培训,全面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素质,通过“联合招聘、先培后用、择优上岗、相对稳定、统一管理、适当储备”的管理办法,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培训新机制。在登记备案、合同签订、人员培训、参加工伤保险四个方面达到百分之百,并按规定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煤矿新录用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煤矿或煤矿委托培训机构参加的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就业准入培训。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安全规程》,反“三违”和重大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应知应会,瓦斯、水害、顶板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和自救办法等知识。培训结束后,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试,培训合格按隶属关系在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井下原有职工进行一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安全培训。煤矿停产期间,企业要积极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煤矿企业要不断提高煤矿职工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各矿要制定具体的稳定职工队伍的措施和方法。

5、加强生产技术资料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并按照要求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要按规定编制矿井采掘计划,并按隶属关系报县、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矿井每半个月至少实测一次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与所属煤炭主管部门交换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6、严格正规开采

60万吨/年(不含)以下煤矿,生产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井一采两掘”规定,采用壁式采煤方法,严禁乱采滥挖、以掘代采、多头掘进,禁止机动三轮车入井,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的采煤工作面严禁放顶煤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矿井要积极使用先进的支护方式(设备),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管理。现有生产矿井巷道支护应推广使用锚杆、锚网、锚索、锚喷、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方式,采煤工作面取消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高的支护。

新建矿井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改扩建(含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新开掘的巷道、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7、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完善瓦斯监控系统

煤矿必须设立“一通三防”(通风和防治瓦斯、火灾、煤尘)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检查人员,严格落实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检查制度。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效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抽放标准的矿井必须实现“先抽后采”,经抽放达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后方可继续生产。严格盲巷管理,防止瓦斯积聚;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对探头数量不够、探头位置不符合规定、探头校验超期、系统未联网运行的煤矿要全面进行整改,监控系统必须有效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

8、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制定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方案》和《探放水作业规程》,落实防治水机构、装备、人员,并组织好人员培训。矿井水害防治要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近水平中厚以下煤层矿井探放水,探水钻钻探深度不得小于50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30米,其它煤矿应根据实际水文地质情况,按照《矿井防治水条例》和《井下探放水规程》,制定探放水设计和详细的探放水措施,确保安全。凡发生过透水事故的矿区和有古空水、采空水等水害隐患的矿区,探水钻钻探深度不得小于60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30米。

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要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在大雨、暴雨期间或其它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下,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9、严格领导干部井下带班制度

要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井下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0、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采掘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探水出现异常等情况,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加强现场顶板管理,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加强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管理,严防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等违规生产

要充分发挥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现场管理,按照《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人数,禁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违规行为。

1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要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矿井各生产环节逐项严查、细查各类安全隐患,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如实填写《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间,限期进行整改。每季度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炭主管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凡未向县或市煤炭主管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按未开展隐患排查处理,停产整顿一个月;凡同一重大隐患反复出现两次以上的,该煤矿必须停产整顿一个月。

四、安全评估内容、范围及方法

1、安全评估内容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主要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7〕1812号)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矿井自然条件、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内容见附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

2、安全评估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机械化升级改造)都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安全评估办法

市煤炭工业局对市营煤矿,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对本县市区所有煤矿,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评估打分,按分数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类,以县市区为单位,A类矿井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矿井总数的30%;C类矿井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矿井总数的20%,安全基础管理好的县(市、区)不低于10%(须经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其余矿井为B类矿井。对于矿井总数少于5个的县,可参照大县评分结果对应分类。

对于列入关闭尚未实施的矿井列为D类矿井。

安全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分别于3、6、9、12月下旬将评估情况汇总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审定后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分类监管、分类指导

对于A类矿井,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支持,要搞好服务,帮助这类矿井健康生产、安全生产、和谐发展。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包括煤矿监察大队、煤炭纠察支队)可减少检查次数,正常情况下,每旬检查一次。在矿井复工复产方面应给予优先政策优惠,无特殊原因不予停工停产,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生产建设。

对于B类矿井,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包括煤矿监察大队、煤炭纠察支队)适度安排检查次数,正常情况下,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达标,确保安全生产建设。

对于A类和B类矿井,在煤矿出现瓦斯超限、透水预兆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有违法生产建设举报情况下,各级检查人员可随时进行检查。

对于C类矿井,要进行重点监管,严防死守。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煤矿监察大队及市煤炭纠察支队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每2—3天检查一次。这类矿井在每次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后,必须安排一个月左右时间的停产整顿。整改期间,每旬按隶属关系向上一级煤炭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完成整改后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初验合格的,报市局验收,市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于D类矿井,要按照关井“六条标准”进行彻底关闭。在关闭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之前,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纠察支队,要派驻专人,严防死守,坚决防止违法生产。

六、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管理力量,加强行业监管。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公安、电力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联合执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查煤矿各类安全隐患,严查“检查面”、“验收面”等弄虚作假现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检查后,发现安全隐患,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连续多次检查发现未进行有效整改的煤矿要降低评估级别。

2、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了解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管理状况,掌握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检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中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复发现的同类安全隐患,要按规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于煤矿自查中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未如实填写台帐的重大安全隐患,管理部门检查中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

3、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

要把近三年来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县市区煤矿作为重点对象;把掘进头、回采面、通风设施和机电设备作为重点部位;把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火灾预防作为重点环节;把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作为重点管理层面,进行严格监管。要认真结合国务院446号令,对15项重大隐患76项具体隐患,对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附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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