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文号:吕政发〔2009〕25号
颁布日期:2009-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风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纠风工作责任,及时纠正和防范本辖区、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利益,确保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我市“三三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领导责任

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备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含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负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纠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和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局工作中通盘考虑、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落实。

三、工作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的主要任务

1、负责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制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2、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站所、个人四级纠风责任制。

3、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纠风工作网络,每个行政村要有2—3名纠风工作监督联络员,乡镇要建立纠风工作信息收集中心,县(市、区)要以纠风办为基础建立纠风工作“调查处置中心”。

4、认真落实教育、卫生、涉农等惠民政策资金,保证上级下拨的资金拨付到位,本级的配套资金保障到位。

5、严格落实上级纠风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疗购销、医疗服务、“四项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五个覆盖”(建制村通水泥路、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县乡村医疗服务体系、村村通广播电视、农村安全饮水)的建设工作中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6、及时发现和纠正本辖区内发生的不正之风,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对一些典型或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案件能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7、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能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8、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

9、做好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的汇总上报工作,能调整充实纠风工作力量,保证纠风工作的正常开展,确实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车辆、摄像机、照相机、电脑)四落实。

(二)纠风专项牵头部门的主要任务

1、建立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负起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应尽的职责,督促配合部门认真履职。

2、负责制订本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可行性的对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所监管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责令整改,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能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根据日常纠风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县(市、区)纠风专项工作进行排名。

5、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汇总、上报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市直各单位的主要任务

l、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层层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成风。

3、认真受理群众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不正之风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

4、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5、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评

议的考评验收。

四、考评方法

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下一级政府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县(市、区)的考核主要由各牵头部门根据日常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考评进行排名,再由市纠风办根据各专项治理排名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对县(市、区)的专项治理工作的考评内容由各牵头部门设定,方案报市纠风办审核,考评必须以日常工作为主,年终不得组织综合考评,但可以对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市直各单位、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进行(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分标准)。量化评分内容根据上级年度纠风工作任务适时调整。

五、结果运用

县(市、区)政府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成绩,纠风专项治理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综合评定成绩将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市纪委书记对其诫勉谈话。

市直单位、各直属机构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分内容进行评定,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专项治理工作考评不合格的,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参与部门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不合格的,由牵头部门或局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市纠风办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予以扣分。

市直单位、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在落实纠风责任制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纪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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