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燃气安全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3]81号
颁布日期:2013-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燃气安全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汲取江苏省苏州“6·11”燃气集团液化气经销分公司燃气爆炸事故和我省朔州市“6·19”饭店天然气管道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开展好全市燃气安全特别是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7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晋安发〔2013〕8号)精神,现将我市燃气安全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予以进一步明确,请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开展对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城市输配管网设施设备以及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处燃气非法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开展对液化石油气罐车、天然气长管拖车的安全检查;组织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特别是对全市使用燃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查使用单位和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燃气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重点开展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天然气充装站的检查以及瓶装液化气罐的检验。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1、燃气安全隐患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等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3、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属于消防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公安派出所负责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餐饮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5、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进行检查指导。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相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依法严厉查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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