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长督办函”工作机制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长督办函”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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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长督办函”工作机制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市长决定和关注事项的落实,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现有政务督查工作方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建立“市长督办函”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长督办函是对全市重大紧急事项的专项督办,是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长在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和各类工作会议上决定的需督办的事项;
2、市长现场办公、实地调研时议定的需督办的事项;
3、市长批办交办的需督办的事项;
4、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提议经市长同意需督办的事项。
二、交办方式
1、《市长督办函》以及专门向市长报告落实情况的《市长督办情况专报》制作固定文头(样式附后),《市长督办函》市长亲笔签字后生效。
2、为保证督办工作的时效性,向县(市、区)政府发出督办函一般以传真形式先行下达,县(市、区)政府收到传真件即应启动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原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保密室公文专递形式同时发出,由办理单位存档备查。《市长督办情况专报》市长批示后,需县(市、区)政府办理的通过机要渠道发出。
3、向市直单位发文直接发出原件。
三、办理流程
按照“逐项梳理、建立台帐、加强督办、精准高效”的要求,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督查、及时反馈的工作责任制。具体办理流程为:
市长决定→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办→市政府督查室编制《市长督办函》→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核准签批→市长签发→市政府督查室发出《市长督办函》→责任单位办理→市政府督查室专人催办(记录在册)→责任单位报送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编制《市长督办情况专报》→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核准签发→呈送市长→归档立卷。
四、督办时限
1、《市长督办函》根据督办需要随时印发。
2、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结时限且不超过一周的,在办结第二天编制《市长督办情况专报》报告市长;没有明确办结时限或办结时限超过一周的,以一周为周期(一般为每周周一),梳理各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编制《市长督办情况专报》报告市长。
五、督办形式
1、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抓落实、追责任、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决策事项内容、办结时限,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催办、查办。以电话、电报催办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人实地督查核查。
2、各办理单位要按照快办快报的原则,按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进展和结果。
附件:1、《市长督办函》样式(略)
2、《市长督办情况专报》样式(略)
http://www.lvliang.gov.cn/content/2012-05/02/content_125452.htm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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