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09〕91号
颁布日期:2009-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是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基础,是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环保攻坚第五战役和2009年度省长—市长和市长—县(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厅以吕政办发〔2009〕48号文件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要求各县(市、区)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及保护区的划分,于9月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但是,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2009〕4号)指出,截至目前,我市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整体滞后,汾阳市、交城县、文水县、岚县、石楼县、离石区至今仍未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全省及全市的整体工作进度。为推动此项工作尽快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立即着手抓落实,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市政府将把该项工作作为环保攻坚第五战役第二阶段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督促,同时在今年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加大考核分值,进行重点考核,对行动迟缓,贻误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要科学、规范的做好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要按照《山西省乡镇饮用水源保护与环境评估技术报告编写大纲》的要求开展工作,务于2009年8月31日前以县为单位将所辖乡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及数据库上报市环保局。

三、对已经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的县,要以县为单位完成技术报告及保护区划分图集,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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